权利和责任清单及有关摘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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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责任清单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威胁他人、公共安全的 醉酒人约束至酒醒 权利类型 行政强制 项目编码 58 项目名称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威胁他人、公共安全的醉酒人约束至酒醒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实施对象和范围 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实施条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审核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承办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及各直属大队 咨询及投诉电话 0771-5706598(咨询) 0771-5706543(投诉) 备注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不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低 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分管领导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 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认为需要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的。 向大队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后由两名以上民警实施,实施时须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当场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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