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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中小学
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本市贯彻实施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081201)
各区县党委宣传部、教育局、司法局、法宣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制定的《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的精神和要求,有序、有效地指导各中小学校全面、规范地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要求
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实际和成长特点,致力于帮助其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逐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实效性原则。要联系实际、贴近生活,努力提高学生主动接受法制教育的兴趣;要在规范学生言行举止的同时,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眼光分析问题、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整合性原则。中小学法制教育要把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主学科教育和相关学科渗透、课外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案例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
(三)适应性原则。教学内容要与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后的内容相适应;教学手段要与现代化教学要求相适应;教学方法要与学生的认识、理解、认可程度相适应。
三、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
树立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注重培养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维权意识,养成尊重宪法、遵守法律的习惯,提高分辨是非、依法办事的能力,引导广大中小学生努力成为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四、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和途径
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主干课程(主学科)为主,有机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门课程、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利用课内课外相结合等方式,灵活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要重视整合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法制教育资源,发挥整体合力,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课外教育和相关课程的法制渗透教育可以依照各自实际,配合主干课程的相关内容予以拓展或作相应的补充。(主干课程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五、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
市教育行政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统筹规划,制定法制教育的实施计划,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指导基层法制教育的开展。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具体领导和日常指导,对承担法制教育职责的教师和新教师、班主任以及学校领导进行法制专项培训。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本辖区“公、检、法、司”和“未保办”的力量,为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创造条件。
(二)队伍建设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通过“本市中小学法制教育联络员会议”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法制教育干部的培训和管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240”、“540”师资培训计划,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领导、教师进行有关法制教育基本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并对主干课程教师、相关渗透学科教师、法制教育辅导员和“未保”老师等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从而造就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三)社会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依靠“公、检、法、司”和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为广大中小学校加强法制教育开发开放法制教育资源,提供相关专业支持,努力提高法制教育质量。
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等要积极组织媒体,利用社区、家庭等社会资源,为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四)工作评估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评估工作,并将其纳入中小学办学质量与自主发展的督导评估体系,确保《指导纲要》的贯彻落实。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依法治校等工作的开展,对法制教育成效显著的学校和个人予以表彰,学校可以对教师和学生中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积极分子进行奖励。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主干课程法制教育实施方案
附件2: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主干课程法制教育实施方案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司法局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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