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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劳管站在劳动监察中职责权限探析

乡镇劳管站在劳动监察中职责权限探析摘要:目前各地纷纷建立乡镇劳管站,如何设置乡镇劳管站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从发展趋势来看,笔者以为乡镇劳管站的职责权限应该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关键词:乡镇劳管站 职责权限 法制化 规范化 制度化 最近几年,各地为解决经济发展后劳资纠纷增加、劳资矛盾突出的问题,纷纷建立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所)(以下简称劳管站),授权委托劳动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从而,为缓解各地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繁重的压力,维护一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在法律法规上尚未对乡镇劳管站在监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予以明确,因此,各地在建立和发挥乡镇劳管站的作用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放得过宽,乡镇劳管站既承担了大量的办案任务,同时也引发了许多行政诉讼案;有的收得过紧,既束缚了乡镇劳管站的手脚,也使乡镇劳管站在劳动保障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无所作为,形同虚设。对此,笔者就乡镇劳管站在监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现状分析 从目前各地建立乡镇劳管站,赋予乡镇劳管站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权限的探索和试行情况看,大致有三种情形: (一)等待观望型 一部分地区建立乡镇劳管站后,一直未把监察工作的职责权限委托给乡镇劳管站,乡镇劳管站的主要职能只是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以及其他劳动保障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如何赋予乡镇劳管站监察工作的职责权限问题上,把握不准,持等待观望态度。究其因:一是认为法律法规尚未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担心乡镇劳管站工作人员素质跟不上,怕委托授权后会覆水难收,弄巧成拙,因此不敢轻易委托放权。 (二)稳步推进型 部分地区设置乡镇劳管站监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时,则持积极慎重的态度,亦放亦收。委托乡镇劳管站在监督检查时,可对企业下达限期改正的指令书。如逾期不改的,由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进行处罚。虽然乡镇劳管站仅有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权限,但比起“等待观望型”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究其因,其基本想法与“等待观望型”相差不多。 (三)积极探索型 部分地区在积极探索乡镇劳管站监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上步子迈得比较大,主要是将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部职责权限委托给乡镇劳管站,乡镇劳管站既有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权,又有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从而大大强化了乡镇劳管站的职责权限和职能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问题,即由于乡镇劳管站的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办案质量难以保证,由此造成委托机关被“民告官”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大量增加。 二、职权设置 如何设置乡镇劳管站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关键还得从建立乡镇劳管站的目的和作用来分析。首先从建立乡镇劳管站的目的来看,一是为了加强对乡镇所属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二是为了延伸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办事方便;三是为了解决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事(案)多人少的矛盾。实践证明,乡镇劳管站所发挥出来的作用远比设想的还要充分和有作用。因为有了这支队伍,乡镇村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乡镇的各类劳动保障工作以及劳资纠纷和争议基本做到了就地解决,妥善处理,维护了当地正常的生产和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其次,我们在法规规章上也可找到依据。原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9月27日颁布的第1号令《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乡镇劳动管理机构受派出机关的依法委托,有权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这里所说的行政处罚,在其第五条中规定为:“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由此可见,按照部颁1号令规定,作为派出机关可以依法委托乡镇劳管站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职责权限已经十分明了。 再次,乡镇劳管站在职责权限的使用上,能否合法正确和公正,能否避免因用权的过错,给派出机关带来无尽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应该一分为两来看,我们应看其主流,对由此可能产生的弊病,理智的做法应当是积极地想方设法地去克服、去避免,对于如何避免问题,应当把好三个关:一是要把好人员的入口关。要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原则,选配文化高、素质好、年纪轻、勤奋能干的同志来担任这一工作;二要把好人员培训关。要对乡镇劳管站人员进行严格的上岗前的系统化培训,实行上岗资格证书管理,未取得上岗证者不得上岗;三要把好办案的监督关。对乡镇劳管站的办案情况,要进行跟踪监督,实现电脑网络化管理,对每一件案件的办理,要做到事前有汇报,事中有询问,事后有检查,一环紧扣一环,严把乡镇劳管站的办案关,以切实提高乡镇劳管站的办案质量。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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