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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之争对策探究
避免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之争对策探究摘 要:电子政务是在当今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条件下,政府实行政务信息公开的新的形势。它在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社会民主政治以及保障公众知情权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进行各个部门利益之间的协调、如何完善立法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如何更大限度的保证公众利益是减少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争夺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电子政务 立法 部门利益 如何避免电子政务在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之争?其主要从电子政务立法主体、立法理念、立法过程及立法执行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电子政务立法的主体来分析 1.1建立一个权威的电子政务立法主管部门。政府是政策制定的主体,但政府各个部门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存在着职能不清、牵扯不明的现象,同时电子政务立法是涉及到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的相关性法令,必定会造成多方部门利益集团的干预,引发利益冲突而阻碍电子政务立法的开展。因此,在电子政务立法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建立一个权威的电子政务立法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规范,保证部门的权责统一,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责任的逃避,同时协调相关部门的利益,实现各部门间的有效沟通,从而避免因不同部门间因权力分配而引发的冲突,减少冲突成本; 1.2建立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多主体参与机制。目前我国政府政策的参与主体主要是党和政府,然而,电子政务的核心是完善与政务相关的各项管理,政府是电子政务立法实施的对象,是直接的利益攸关者,因此,由政府部门直接作为电子政务立法的参与主体必会造成各部门利益的争夺,在此种情况下,引入“第三机制”,如专项的非政府政策制定机构参与政策制定环节,能够在减少部门利益争夺的同时有效的保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1.3完善电子政务立法的利益主体参与机制。公众是电子政务立法的直接利益主体,因此要建立公众表达机制,将公众纳入电子政务立法的主体范围,维护公众的利益表达权利,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内部各部门间的利益争夺,将行政人员对部门内部利益的争夺引入对公众权益的维护中去。 2.从电子政务立法的理论原则来分析 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电子政务立法的理念。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争夺从根本上说是政府部门、政府工作人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公民是公权力的来源,一切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要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出发点,因此针对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部门权力滥用这种现象,需要从理念出发减少政府官员的“官本位”思想,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保证权力行使对象的需求,减少部门间利用公权力而产生的冲突。 3.从电子政务立法的过程来分析 3.1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立法的意志综合机制。电子政务立法涉及到多主体多对象的权益的表达,从不同政府部门到不同权益主体的群众,众多主体的不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表达就需要建立一个电子政务立法的意志综合机制,对利益进行整合,以减少因信息不全而导致的利益争夺。 3.2完善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减少部门间权力的滥用需要完善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包括制度监督层面上的和公众监督层面,制度层面要求规范立法程序、完善监督法律法规条例;公众层面要求刺激公众的广泛参与,引入媒体监督手段以及政府政务流程公开等等。 3.3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公共决策理论认为,要通过健全的决策机制等来维护公众利益,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电子政务立法的目的包括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完善政府决策机制、规范政府业务处理流程、实现政府部门再造。电子政务立法与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有利于保证立法程序的规范性,从而实现电子政务立法制定流程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减少部门权力争夺的范围。同时,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有利于规范各职能部门以及行政人员的权责,从而减少部门和人员间推卸责任、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政府决策机制的完善有利于规范电子政务立法程序,从而规避立法过程中部门权力的涉入。 3.4借鉴国际经验,进行电子政务立法的整体规划。健全法律法规,以制度的形式确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整合现有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中央充当的指导性顾问的角色,协调中央与地方意见的冲突,地方政府兼有一定的决策权,但需要在中央的确定的统一框架下针对地方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由此规范中央与地方在电子政务立法中的行为规范,减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 3.5建立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公众表达机制。电子政务立法过程要坚持以公众利益为导向,建立健全公众表达机制,引入媒体参与政务立法过程,通过各种途径来保证公众意志在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表达。 电子政务的立法过程就是政府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下,要完全避免电子政务立法过程中的冲突是不现实的,重要的是,要尝试找寻一种更佳的模式,既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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