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玉溪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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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玉溪网

玉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生态景观控制 第六章 停车设置 第七章 海绵城市建设 第八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第九章 市政工程 第十章 乡村规划建设 第十一章 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附录四:玉溪市中心城区新旧城区范围示意图 附录五:玉溪市中心城区停车系统规划——停车设施规划分区图 附录六:海绵城市用地分类设施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本市的各级规划区,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并作为项目规划审查审批验收重点要求。 建筑容量、建筑退让、绿地率等控制要求按控规规定执行。根据玉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玉溪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旧城保护范围内,各项规划和建设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中,可以设置,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建筑。 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鼓励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形成街坊整体开发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1规定的下限值 表2-1 建设项目用地下限值 项目性质 所在区域及项目类型 商业性开发 公共设施 市政设施等 居住 非居住 新区 低层 10亩 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 多层 10亩 3亩 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 (中)高层 10亩 5亩 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 旧区 低层、多层 3亩 3亩 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 (中)高层 5亩 5亩 根据实际按规划实施 (三)在新区、旧区,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及公共绿地建设;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或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2.因临近土地为已实施建设或为已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进行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进行翻建的项目。 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 表2-2 城市一般区域建设项目地块主要控制指标表 旧区 新区 D FAR D FAR 住宅建筑 低层住宅建筑 30%≤D≤50% ≤1.5 30%≤D≤45% ≤1.2 多层 ≤35% ≤2.0 ≤30% ≤1.8 中高层 ≤30% ≤2.2 ≤27% ≤2.0 高层 ≤22% ≤3.5 ≤20% ≤3.2 金融、商务办公、宾馆、饭店等 低层 ≤45% ≤1.5 ≤42% ≤1.3 多层 ≤40% ≤2.2 ≤37% ≤2.0 高层 ≤35% ≤3.5 ≤30% ≤3.2 商业、娱乐 ≤55% ≤3.0 ≤50% ≤2.7 其他公共设施 ≤40% ≤3.0 ≤35% ≤2.5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 ≥30% 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30% 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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