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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
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
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接触网器材是指接触网零部件、接触线、承力索、绝缘子、分段、分相绝缘器、钢支柱和接触网补偿装置等(见附件1)。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的企业,3年,且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
生产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新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已经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准予在铁路试用,在规定的试用期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有同类产品生产业绩的,其产品应当在铁路运用满3年,且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
(三)申证企业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3),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技术条件和保证生产制造的能力;
(四)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见附件2);
(五)产品应通过型式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甲级(准)“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道部装备现代化的要求;
生产关系到客运专线及高速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产品的企业应满足系统集成的要求;
(二)生产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的企业,所申请产品或同类产品已在铁路运用满3年,且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
生产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新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已经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准予在铁路试用,在规定的试用期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有同类产品生产业绩的,其产品应当在铁路运用满3年,且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
新组建的生产成熟技术的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企业,所申请产品或同类产品已在铁路运用3年,且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
(三)产品应通过型式试验;
(四)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见附件2);
(五)申证企业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3),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技术条件和保证生产制造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甲级(准)认定证书;
(二)已掌握有关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的先进生产技术、工装和工艺;
(三)所生产的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已在客运专线、高速电气化铁路试用合格,并按照电气化铁路行业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通过型式试验、技术鉴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根据产品的适用范围选择申请认定的产品。
第十一条 申请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格式见附件7);
(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格式见附件8);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等资料,企业若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若没有需提供质量保证体系相关说明材料;
(七)技术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接触网零部件、接触线、承力索及接触网补偿装置等的甲级(准)申证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还应满足系统集成的要求;
(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
(十) 已通过科技成果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审查意见;
(十一)申请甲级生产企业认定证书要提供甲级(准)认定证书、型式试验和技术鉴定材料;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需要收回的资料,需在提交材料时向受理部门提出。
企业申请认定的铸造产品需外加工的,须提供外加工企业的资质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申请和审查
第十二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的,将申请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认定的生产企业,铁道部运输局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后,符合申请条件并经确认的(见附件4),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四条 在认定过程中,对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材料可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需进一步落实申请认定企业质量能力时,铁道部可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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