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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郑州地税局纳税人学堂
税收政策辅导
王国娜
QQ:942909609 邮箱:wgn5410@126.com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本期主要内容:
一、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必威体育精装版税收政策
二、解读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
三、解答税收实务热点问题
咨询税收政策邮箱
wgn5410@126.com
一、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必威体育精装版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0号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
六、《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税总函[2016]407号
财税〔2016〕7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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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74 号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地适用税率规定)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税率规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一、解读政策规定
财税〔2016〕74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政策实务理解
1.政策适用范围: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才适用该政策。
2.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同时需要缴纳以预缴的增值税为基数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3.异地预缴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增值税税额×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4.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特别提醒,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是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增值税税额后的税额。
解读 财税〔2016〕74 号
5.如果异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存在差异,不需要补缴和不能申请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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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6〕74 号适用范围
6.不存在预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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