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各行业环境准入条件.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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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行业环境准入条件

附件1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为规范我省生活垃圾焚烧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生活垃圾焚烧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编制依据(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33号);(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30号);(六)《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七)《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4〕321号);(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九)《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十一)《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十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十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十四)《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十五)《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新建、改扩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等,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三、工艺与装备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清污分流和减少无组织排放。入库坡道应封闭,垃圾卸料平台和垃圾库须确保处于负压状态,并设置负压在线监控系统。对垃圾贮存坑和事故收集池采取防止垃圾渗滤液渗漏的措施。焚烧设计参数应满足垃圾无害化停留时间(2秒以上)、焚烧温度和湍流度要求。对温度、停留时间、湍流度、含氧量、活性炭加料、袋式除尘器等进行工艺连锁,DCS自动控制。四、污染防治措施(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在垃圾接收过程中,避免垃圾或污水影响环境,避免臭气扩散影响空气质量。垃圾车冲洗水必须全部收集排入污水收集井中,不得外排。垃圾焚烧工程应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垃圾渗滤液必须单独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并尽量实行厂内回用。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必须采取有效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和垃圾渗滤液输送管路必须采用架空管路或明沟套明管。罐区和废物暂存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并采取防雨措施。(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出于负压状态。这些设施内的气体应优先通过风机进风管进入焚烧炉中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14554要求后排放。在非正常工况下,须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优先考虑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以抑制氮氧化物产生。脱硝若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应设置配有计量模块、分配模块和监测模块,并预留选择性催化还原法安装位置。采用喷入活性炭粉末吸附重金属及二噁英时应采用称重式等可靠的活性炭在线计量装置,并设置活性炭喷射备用装置。除尘器宜设置若干独立的过滤仓室,采用在线清灰方式,应有滤料损坏监测手段。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及排放烟气的在线监测装置,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屏在厂界外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应便于公众在厂界外观测。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炉膛内焚烧温度等运行工况参数及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等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及达标情况。(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焚烧飞灰和更换的滤袋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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