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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五章课件

第五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 ;往期回顾;花旗银行浮出水面 太子奶清盘须中国允许 ;太子奶;太子奶;;学习要点: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领事裁判权; 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1、敌视主义时期 2、贱视主义时期 3、差别主义时期 4、相互主义时期 5、平等主义时期;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一)国民待遇制度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二)最惠国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三)优惠待遇制度 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它往往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投资而作出的特别的优惠承诺。 2009年以前 我国对国企的税收平均是30%左右,民企是20%左右,而外企平均下来是12%左右;;一个“超国民待遇”的“闹剧”;;“外资超国民待遇时代”结束了? ;思考;(四)不歧视待遇制度 不歧视待遇是指一国与另一国约定,对方不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在国际私法上,国籍首先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根据,其次是重要的管辖根据和指引准据法的连接因素。;(一)由于各国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等采取了不同的原则,以致规定国籍的具体内容多???分歧,结果常常造成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从而产生国籍的冲突。在国际私法中,前一种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一种情况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最后取得、住所地或居所、密切联系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立法及实践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基本一致,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思考题:国籍取得是否得取得他国承认? 诺特波姆案;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与分类 所谓住所是指一人以 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 某一处所。;怀特诉坦奈特案 ;(二)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存在上述差异和事实认定的不同,所以尽管多数国家主张一个人应该并且只有一个住所,但实际上住所的冲突仍时有发生。 冲突的表现有两种:一是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一是消极冲突,即一个人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三)住所冲突的解决 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异时取得的,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论其取得的先后;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两种办法:其一是以居所或惯常居所来代替住所,即以当事人的居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代替住所地法;其二是以当事人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如无最后住所,则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 ;三、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时,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为了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对其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 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适用该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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