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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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办法

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中心职工考勤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考勤工作的主要内容足考查全体职工遵守作息制度的情况,包括迟到、早退、请假、超假、销假、旷工、各类假期及及调整工资标准等。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中心所有在职职工。 第二章 考勤员职责和考勤规定 第四条 服务中心实行院科两级考勤负责制,服务中心考勤到科,科室考勤到个人. 第五条 各科室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并将考勤员名单报人事科, 第六条 考勤员负责保存请假单据,严格执行制度,认真作好考勤统计工作。 科室主任、护士长支持并监督考勤员工作。 第八条 各科室考勤员将考勤表于每月三号前报上月考勤至人事科,上报时必须考勤完整、考勤员签名,并经科主任、护士长审核签字。 第九条 考勤员出勤分每日可以上浮1分(科室亦可根据本科情况上浮)。 第十条 考勤员要如实考勤,如考勤员虚报、假报行政班出勤,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罚20元;缓、漏、错报夜班出勤,处罚全科夜班费的10%,虚报冒领夜班费处罚考勤员冒领金额的5倍,免科室负责人1个月的职务补贴。 第十一条 考勤表要按时上报,否则科室或个人所扣发的工资由考勤员: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全体职工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于各种假期应先填写请假报告单,经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签字同意后报人事科按规定权限审批。科室副职请假须由科室正职审核,分管领导签批,科室正职请假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服务中心主任签批。科室负责人不按规定请假私自外出,个人承担一切意外后果。 第十三条 凡因事或急病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于次日补办请假手续(特殊情况科室负责人可代办),过期不办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类假期的认可,均以批准的假条为准。电话请假、口头或让别人捎假均视为无效,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请假期满返院后,请假人应立即到人事科销假。不销假者按逾期处理。因故续假,须于假期满前阐明理由,批准后方可生效。遇有意外情况,不能及时续假而逾期者,返院销假时应说明原因,并由有关部门开写出证明,按规定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可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凡请假手续不符合程序规定或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者,均视为旷工。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全院职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更不得旷工,自觉维护劳动纪律。如有违犯按《服务中心员工奖惩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第五章 公 假 第十八条 公假指因公出差,外出参观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短期培训。 第十九条 公假必须履行审批和请假手续,按规定渠道和权限经办公室、医教科、护理部审核和分管领导、服务中心主任签批。 第二十条 公假结束三天内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假按出勤处理并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发放补助, 第六章 探亲假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服务中心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指户口所在地),且又不能利用公休假口团聚的(团聚指在家休息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居住地在本县利用公休假日能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三条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 第二十四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一次休假45天。 第二十五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及公婆)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以上假期不包括路途,但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到配偶或父母处生育,在休完规定的产假后又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者,不再享受规定时限内的探亲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一年内请事假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者,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职工在家与亲属团聚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第二十九条 探亲假不能分期使用。探亲假期间因急病超过了假期,须及时与人事科取得联系,回单位后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病假处理,无正当理由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享受放射假待遇同时又符合休探亲假条件者两种假期可合并计算。 第三十一条 预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前一周通过科主任或护士长,向人事科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准假。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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