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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P235)
(一)主动退市制度(2015年新增)
1.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
(1)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
(3)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
(4)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5)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
2.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
(1)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回购等监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严格履行实施程序。
(2)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2015年新增)
1.对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依法实施暂停上市。
【欺诈发行公司】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重大信息披露违???公司】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2.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而非“作出暂停上市决定之日起”)1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3.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
(1)情形
①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
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④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⑤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处理
①证券交易所尚未作出终止上市交易决定:该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②证券交易所已经作出终止上市交易决定:该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4.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三)因不能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制度(2015年重大调整)
1.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2)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3)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4)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7)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8)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9)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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