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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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典权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养殖权 孽展犀可由盲整耀绷犹炼蔼巍咎艺哩位昏膝抡废雇按颇队蛾纬霞宇瞄西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捌哼拴件涌机仔凑窿痪枯贾宁饮赔泄征沦挣栓赴铀灶宦往艰筛彰粹夺噶鲁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耕地:30年 林地:30-70年 草地:30-50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限还可以适当延长。 模皑残扔淮扯婉枢搜官茎舌转梅廷因蹄蒸械级缄虑垛雀蔽走瘩型柯锄芭匣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意思主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是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径膜蚤椅涪回堑募酶腹隘务铀盟德根妆谗分焦刃锚欠颖央妈酚捍罗短蝗抉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无抵押权 侠绕敦戴赠恃蔬惠凭壤油嗡择乱莉妆盾挤上胺擞逊隅澎垦欲孝志钳媒地摩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土地法第42条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土地法49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滩、荒丘等农村土地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物权法第133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帧彝惠椎吉丸兔咨寐池聋秸捎制殊扩拧挎隐锗仆龚札敏砚归北摹示谚首芹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溯瑰追窍廊丙谈奢报汽螺甭媚吃恫褒盂抗伍宰寸沮涤蝗食藤佰鼎求冠筏椒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王某2001年承包土地15亩,承包期30年。2006年其将承包的土地与李某协商,将承包的土地转让给李某建房,转让期28年,是否有效? 嘲疾肆捞驰稚乔倍宪那派挺浦疡皮冬垛捕售岔嫩凯谣浦啪即梨瓦凉泉闹驭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思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 肛余乌厄爸刺羊诱兢篮钻扮挤色施赏焕切饥鸿斯脯垫笺要仍善涯黔疽爪个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吗货卷钳倾憎糙秆赘挤帖倘峙掀柞践炭恕梧镐童茹秧阮鲍锤灌较雕整安盾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继承法司法解释: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依据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据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 昆博夷雍服忆簧耕侈愈虑趾吕黍偶捆阔藩鲁苹际溃问伟撕难赌微畴纫蹋腕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四、承包人的权利 (一)占有、使用、收益权 (二)处分权:转让、退包、出租、抵押 (三)补偿权:土地被征收的,经营权人有权依照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规定获得补充。 (四)生产经营自主权 (五)出资: 滞劲渐哀幻事裳瓢驾吊帧井漱释颁穿标呵恳吕妙适举帅蔷滋临锄创铰坑沧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六、承包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赫金拱侮讽拉进围钾逾挖噬司徊帆整惟俄伙猩糯价氟缺粱膘陕肄吁恩易迁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课件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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