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下的施工企业发票管理与稽查风险防控.pptVIP

金税三期下的施工企业发票管理与稽查风险防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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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案例1:集中资金支付模式 (总——分、母——子) 案例2:委托付款模式 案例3:集中收款模式 案例4: 委托收款模式 问题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案例1 案例1,某公司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 如果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如果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则购进不动产房屋、固定资产汽车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都能全部予以抵扣。 案例2 案例2,该企业购进汽油用于汽车,虽然该汽车是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但是购进汽油属于购买货物,不是购置固定资产(汽车) ==因此购进货物(汽油)的进项,兼用于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部分不能抵扣。 案例2 案例2如果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不能准确划分的 应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的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 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 国税总局公告〔2016〕15号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问题 增值税视同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赠送”客户礼品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分析 第一种情况: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有偿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 第二种情况:如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关于进项税额: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销售”,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赠送”客户礼品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赠送”客户礼品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结论:销售同时不征收个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未销售赠送需代扣代缴个税。 提醒:总局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销售额)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460-461页中: ===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 万,甲方实际支付600 万,剩余4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提醒:总局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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