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认证及委托认证管理办法-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pdfVIP

食品检验机构认证及委托认证管理办法-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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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委管理法修正文第一章第一本法依食品安全生管理法以下本法第三十七第三定定之第二本法用定如下一指具有食品能力之法人或二指依本法所定之程序於就特定目具能力之三生指本法第十五第二第十七第十八第一或第十九所定安全容量限量或行第二章件及程序第三申符合下列件一具必要地及品管理系二置人告署人部主管品部主管及人其具之格如下一或符合教育部定之外大校院以上化生物或食品等相科系所二人其人品管理相且具三年以上相工作第四填具申具下列文件料向中央主管申一符合前所定件之明文件二品手及作程序三申定量目者提供其量不定度之估告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驗機構:指具有食品檢驗能力之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二、認證:指依本辦法所定之程序,對於檢驗機構就特定檢驗項目 具備檢驗能力之確認。 三、衛生標準: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 項或第十九條所定安全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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