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协会货物运输保险(A款)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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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协会货物运输保险(A款)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协会货物运输保险(A 款)条款 一、 承保的危险 (一)危险条款 除下列第(四)、(五)、(六)及(七)条之规定以外,本保险承保被保险标的物的一切 灭失或毁损之危险。 (二)共同海损条款 本保险承保依据运送契约及或有关适用法律与惯例所理算或认定之共同海损与施救费 用,而其发生系为了避免或有关避免第(四)、(五)、(六)及(七)条或其他条款以外之任 何原因所致之损失。 (三)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本保险并对于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之“双方过失碰撞”条款下应负的责任额内按照本保 险单应赔付的损失额予以理赔。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 保险人,保险人得自备费用为被保险人对该赔偿要求提出抗辩。 二、 不保的损失及费用 (四)一般不保条款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各项损失或费用: 1.得归责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2.被保险标的物之正常的渗漏,正常的失重或失量,或正常的耗损。 3.被保险标的物的不良或不当包装或配制引起的损害或费用(本款所谓的包装包括 在货柜或货箱装载内之装置,但以此种装置于本保险开始前,或已由被保险人或其雇用人完 成者为限)。 4.被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引起的损害及费用。 5.主因为延滞引起的损害或费用,包括由承保之危险引起的延滞在内(依第(二) 条共同海损条款可予赔付的费用则不在此限)。 6.由于船舶之船主、经理人、租船人或运营人的破产或债务积欠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7.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武器或其类似武器引起被保险标的物之损害或费用。 (五)不适航及不适运不保条款 1.本保险不承保因载运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因载运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 箱的不适安全运送原因引起被保险标的物之损害或费用,而此种不适原因于被保标的物装载 之时为被保险人或用人已知情者。 2.除为被保险人或其雇用人已知情的不适航或不适运原因外,保险人放弃任何违反 载运船舶应具备适航能力及适运条件运送被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的默示保证规定。 - 1 - (六)战争危险(兵险)不保条款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1.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其引起之内争,或任何敌对行为或交战国武力。 2.因捕获扣押拘留禁止或扣留(海上劫掠除外),及其结果或任何威胁企图。 3.遗弃或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战争武器。 (七)船工不保条款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1.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人员引起者。 2.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人员引起者。 3.因任何恐怖主义或任何人的政治活动动机引起者。 三、 保险效力的开始与终止 (八)运输条款 1.本保险自所保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并 于通常的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以迄运输至下述情形之一时为止; (1)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之受货人或其他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 (2)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中途之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为被保险人用作: ① 通常运输过程以外之储存,或 ② 分配或分送,或 ③ 至所保货物自海轮在最终卸货港完全卸载后起算届满六十天。 上述三种终止情形,以其先发生者为准。 2.如所保货物自海轮在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后,但在本保险失效以前,将货物运往 本保险单所载明以外之目的地时,则本保险之效力,除仍受前述终止规定之限制外,并于该 货物开始运往其他目的地之时起失效。 3.本保险之效力,除受前述规定而终止(及第 9 条终止条款之限制)外,在下列情 形仍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滞,船舶驶离航线、被迫卸载,重行装船或转船,及 由于船东或船舶租用人行使运送契约所授予的自由运输权,而引起的危险变更者。 (九)运送终止条款 倘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形下,运送契约因故在其所载目的地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时 或运送因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八)条规定交货前终止时,本保险单之效力亦同时终止, 除非被保险人于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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