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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五月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999号13层 电话:0512真:0512 邮编:215004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辉达塑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苏小兵、康思思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 年4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召开2015 年度股 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6 年4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 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 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 年 5 月 13 日在江苏辉达塑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由董事长王晓凤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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