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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条款 泰康在线备-其他【2016】主11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 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 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网络购物(以下简称“网购”)退货所发生的运费。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网购退货所发生的运费分为网购的买方(以下简称为“买方”)支付 的运费和网购的卖方(以下简称为“卖方”)支付的运费。 数字商品、票务产品、旅游服务类产品等非实物类商品交易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 网购范围。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为实际承担网购退货运费,且经保险人审核符合承保标准的一方。 第四条 投保人可以为以下三者之一: (一)买方; (二) 卖方; (三) 其他有关第三方。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网购行为发生后,因实物与网上展示不符或其他由买方与卖 方协商一致的理由,买方在买方与卖方约定的退货期间内退货,且卖方允许买方退货并返还 相应货款,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退货运费 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骗保行为; (二)索赔申请者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或退货物流开始的时间早于卖方发货物流结束 的时间; (三)就同一物流运单号提出两次及两次以上索赔,保险人对第二次及第二次以上索 赔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四)索赔申请者提供虚假物流信息; (五)买方换货或拒绝签收卖方邮寄的商品; (六)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退货物流,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已 “确认收货”或买方未 在规定时间内发起退货流程的情形; (七)卖方未发货或买方未收到货物或没有发生实际退货物流; (八)买方与卖方未就退货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的退货行为; (九)未通过有经营资质的运输服务企业进行退货的。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网购物品本身的损失、损坏; (二)买方与卖方的任何间接损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保险人制定的承保标准、买方与卖方的历史赔付记录 以及投保网购交易的实际风险计收,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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