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司法体制-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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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第一章  英 国司法体制 英国的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联合王国。 它包括英格兰 、威尔士 、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四大地 区,其 中前三 个地 区合称不列颠 。就司法制度而言,这个 区别很重要 因为苏 格兰和北爱尔兰虽然都是联合王 国的组成部分 ,但这两个地 区从 历史上就 有 自己相对 独立 的法 院组织和不 同于英 格兰 的司法制 度 。不过 ,这三个系统 中的律师和法官只要是合格 的,都适合于 被任命到特别法院和法庭去工作 ,在全 国都有司法权 ,都可 以被 任命到欧共体 的法 院中去任职 。限于资料和篇幅的限制 ,除特别 指明外,以下各部分所提到的英 国均指英格兰和威尔上两个地区, 而不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 一 、审判机关 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 国家 的现行法 院制度 中,英 国的法 院制 度最为复杂 ,这与英 国中世纪 的法 院体制混乱及其资产阶级革命 的不彻底性有关 。 在 年 以前 ,英 国的高级法 院超过 种 ,初级法院则为 数更多。这种复杂 的状况 ,往往使得诉讼案件不知 向哪个法 院去 投诉。不仅普通人难 以知晓,即使法学家有时也会踌躇 。直到 年至 年 ,英 国对司法制度加 以改革 ,缩减合并了一些法院, 才使得英 国初步建立 了一个统一的法院体系。根据 年英 国议 第 2 页 会制定的 《法院法》 ,又有所调整,始形成如今 的法 院组织体系。 按审理的案件 的性质来划分 ,英 国的现行法院制度可 以分为 刑事法院系统、民事法院系统和行政法庭系统 。另外,在这三大 法院系统之外,又设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法院等专 门法 院。 一 、英格兰和威尔士 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的设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司法权较为分散 ,除法院享有司法权外 ,立法和某些 行政机构 同时享有部分司法权 。 第二 、基层法院按 民事 、刑事分别设立 负责审理民事案件 的称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称治安法院。 第三、英国的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合称最高法院, 但又不是最高审级 ,上议院才是最高审级 。 第 四、英 国的上诉渠道较多,上诉形式复杂 ,不服治安法院 判决的上诉更是如此 。 (一 )刑 事 法 院 英 国刑事法院的审级 ,在法律上和概念上都不 明确 。为 了研 究的方便 ,可将英 国的审级基本上分为 四级 ,即治安法院为第一 审级,刑事法院为第二审级,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为第三审级,上 议院为第 四审级 (见附图一 ) 英国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设置和职能如下: 治安法院 ( 。 它是英 国的刑事基层法院、负责审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 。 第 3 页 附图一 :英 国刑事法 院组织示意 图 治安法 院是英 国法院组织体系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英 国 年治安法院法》第 条的规定,治安法院就是 “根据任何 法令行事的任何一个法官或若干法院。”其设置 由英国内政部参照 行政 区划将全 国各郡划分为 多个司法小管 区,每个小管 区设 一所治安法 院。凡市 、区 内有治安法官或领薪治安法官的,则单 独成为一个管区 。治安法 院的开庭至少必须有两名治安法官,但 领薪治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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