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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摘要说明

儲值支付工具發牌制度 摘要說明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5 年 11 月 儲值支付工具發牌制度摘要說明 目錄 1. 引言 2. 儲值支付工具的定義及適用範圍 3. 發牌準則與義務 4. 申請程序 5. 過渡期 6. 撤銷及暫時吊銷儲值支付工具牌照 7. 控制持牌人的權力 附件 A 發牌準則的評估(適當人選) B 提出申請時候須呈交的文件清單 2015 年 11 月 第 3 頁 儲值支付工具發牌制度摘要說明 第 1 章:引言 1. 繼 《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 《條例》) 生效後,發行 1儲 值支付工具須受金融管理專員 2管理的發牌制度規管。《條例》就 金融管理專員規管及監管儲值支付工具業務的權力提供法律基 礎,並訂出金融管理專員據以決定應否批給儲值支付工具牌照的 一般原則及規定。 2. 發牌制度旨在確保香港的儲值支付工具運作的安全及穩健,以及 儲值金額得到充足保障。此外,透過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清晰的法 律規定及公平的競爭環境,發牌制度亦旨在促進儲值支付工具在 香港的發展,以及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3. 根據儲值支付工具的監管制度,金融管理專員獲授權(i)決定應否 批給儲值支付工具牌照;(ii)持續監管持牌人;以及(iii)在適當情 況下調查持牌人及對其施加制裁 。 本摘要說明的目的 4. 本摘要說明旨在就 《條例》所設立的發牌制度,以及金融管理專 員實施該發牌制度的政策與方法提供指引。雖然本摘要說明概述 《條例》的多項主要規定,但沒有羅列或分析 《條例》的所有規 定。本摘要說明亦並非持牌人可能面對的監管問題的全面指引, 因此不能取代針對個別個案的適當的法律及其他專業意見。因此, 除參考本摘要說明外,有意申請儲值支付工具牌照的人士還須詳 閱 《條例》及金融管理專員發出的其他相關指引。 5. 由於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須持續符合發牌準則,因此本摘要說明 同時適用於有意尋求批准成為持牌人的人士及現有持牌人。如現 有持牌人未能符合發牌準則,表示就該持牌人的儲值支付工具牌 1 根據發牌制度,促進發行儲值支付工具亦須受相同的規定限制。根據《條例》第2B 條的定 義,促進人符合以下條件的人:藉向某發行人提供有價值代價,而該代價的價值決定(不論 全部或部分)該發行人可就某儲值支付工具作出符合《條例》第2A(2)或(3)條的描述的承諾的 範圍 ,以促進發行有關儲值支付工具 。 2 金融管理專員是由財政司司長根據《外匯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6 章)第5A 條委任的個人。 在 《條例》下的權力是賦予金融管理專員的。 2015 年 11 月 第 4 頁 儲值支付工具發牌制度摘要說明 照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或可行使其撤銷牌照的權力。 6. 香港的持牌銀行被視為已根據 《條例》獲批給牌照。因此,若持 牌銀行決定經營儲值支付工具業務,本摘要說明並不適用。持牌 銀行會另外獲提供有關的指引。 主要監管工具 7. 一般來說,金融管理專員擬為規管持牌人而採用的主要工具包括: (a )現場審查;( b)非現場審查;(c )獨立評估;(d )核數師報告;以 及(e )與持牌人的管理層會面。 現場審查 8. 根據第 12A 條作出的現場審查是以定期方式進行 。對不同持牌人 的審查次數會按風險為本方法決定而會有所不同 。審查範圍亦按 風險為本方法決定,並會集中於金融管理專員所認定的優先處理 範疇 。在發出正式審查報告前,金融管理專員會先行與有關持牌 人的管理層討論主要審查結果及建議,金融管理專員並會密切監 察及跟進持牌人落實有關建議的情況。 非現場審查 9. 非現場審查的範圍涵蓋由分析持牌人不同業務環節的定期申報 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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