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贵州省黔西南州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方案.docVIP

如何做好贵州省黔西南州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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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州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填制部门(公章):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 主要领导(签字): 填 制 人: 李应平 联系电话: 0859-3228533 填制时间: 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60—300公顷) 事项编码 522300009600731002-00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部门 黔西南州国土资源局 办理对象 法 人 法定时限 1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 无 办理窗口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 网上申请 能否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能 设定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据描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依据描述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60公顷由人民政府(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足30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公顷以上不足00公顷的,由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要 求 法律依据及描述 申请材料 1 开发国有未利用地申请报告 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复印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复印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 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复印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6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开发用地的审核意见 复印件1份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7 县级人民政府请示 复印件1份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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