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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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DOC

上海市金山区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规程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二、适用范围 本市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其产生的危险废物需转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应当执行本规程医疗废物按照《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执行申报制度。 三、备案主体 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申报。同一企业有多处危险废物产生设施的应分别到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备案。 四、备案方式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请涉密单位除外)应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海环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进行网上申报,具体程序详见 附 1、2。 五 、备案的主要内容 1.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 2.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物理化学性质、有害成分; 3.危险废物的厂内贮存情况、去向、处理处置方式; 4.危险废物计划转移数量、转移期限、包装和运输方式; 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有关信息。 六、备案所需申报材料及备案地点和时间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使用网上系统进行申报的同时,还须在 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受理窗口提交以下纸质备案材料: 下述复印件均须加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公章。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计划)备案表一式二份(市管企业、申请涉密单位、涉及跨省转移企业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空白备案表可从市环保局网站下(); 2.备案表中涉及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合同的复印件;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平面图(标注厂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以及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设施名称和位置); 5.新、改、扩建项目在首次备案时还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有关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篇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环评需加盖骑缝章); 6.备案材料清单 1)首次备案需要提供以上1-5项材料。 2)非首次备案(无新改扩建项目,法人无变更)需要提供以上1-2项材料。若有新改扩建项目,需要提供1.2.5项资料。若法人变更需要提供1.2.3项材料。若有新改扩建项目和法人变更需要提供1-5项材料。 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主要是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外产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等。 7.备案地点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外)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30办理备案。办理地点:金山区龙山路555号金山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D208(环保局)窗口,联系电话021七、予以备案的条件 1.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危险废物去向符合法定要求; 3.有关处理处置合同、运输合同内容与备案的危险废物转移去向、期限相符;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确有相应的处理处置经营范围,且计划转移的累加量在其许可能力范围内。 八、管理权限和机构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市管企业、申请涉密单位、涉及跨省、出口转移企业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办理、全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的统一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 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市管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 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权限范围(以危险废物产生设施所在地为准),负责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办理及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在备案及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查处。 九、办理程序和时限 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场予以备案,并加盖备案章。 符合备案规定的,2 份备案表一份由办理的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交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市管企业、申请涉密单位、涉及跨省转移企业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备案,一份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存档,一份交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一份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按季集中移交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日常环境监管的市环境监察总队、各区县环保局或其它主管部门。 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备案受理部门应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写明理由并退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及时修改后重新报备。 十、联单的领取和缴回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完成备案后,原则上使用网上系统进行联单填写。网上备案及电子联单的办理流程详见附件。 申请涉密、涉及跨省转移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单位到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办理纸质备案和转移联单申领。申请涉密及非工业源产生特殊危险废物的单位须在发生转移一周内将纸质联单第二联送交所属管辖权限的主管部门,其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须在收到废物后一周内将纸质联单第四联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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