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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比较研究.pdf

JOURNALOFNAN,IINGUNIVERSITY .(Philosoph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N06—,—2—0—16 ·法学研究· 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撤销制度比较研究 金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在我国,从《民法通则》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到四部委《意见》,有关撤销监护人资 格的制度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仍然 存在制度空缺。各国法律关于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的法定事由主要是从父母的主观状态和是 否需要穷尽其他的救济方式两方面来考虑。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类型在理论上可以划分为 主动撤销与被动撤销、部分撤销与全部撤销、停止与被剥夺等。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 效力问题首先是撤销的适用范围问题;与此同时,由于监护权包括了人身照顾与财产照顾两方面 的内容,因此在父母监护权处于部分停止与全部停止以及被剥夺的情形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原 有的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就会发生变化,由此发生权利义务的变更。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 基金项目:教育部2014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4YJA820011) 一、问题的缘起 近两年来,我国法院开始适用《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①对严重虐待、遗弃、性侵 子女的父母,撤销其监护人资格。②这一法律适用,被媒体称为“僵尸条款”的激活。从《民法通 则》行用的历史看,这一条款曾经长期柬之高阁,未被适用,原因除去传统父母子女观念的制约, 主要是这一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主体不明确,特别是父母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子女如何安置没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也不明确。 较之《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经教育不改”的用语,为监护人资格的撤销设 置了前置条件,反映了立法者秉持不可轻易采用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应给予监护人悔改机会 的立场,同时还增加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的规定,表明抚养义 ①《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 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 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②福建省仙游县10岁男童小龙(化名)长期受母亲虐待,当地法院于2014年7月判决撤销其母亲监护人资格(详见《福建仙 生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参见丁国锋等:《全国首例父母双双被撤销女儿监护权案件判决: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冒 万方数据 务与监护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但此法与《民法通则》存在的问题相同,对子女如何安置同样 没有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也不明确。 ◇金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14年12月颁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 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四部委《意见》),这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 义的法律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特别是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情形和权利主体, 可以视为是对《民法通则》第1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但在笔者看来,问 题的探讨还未结束,且不论撤销的法定事由与类型有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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