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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pdf
2017年第5期 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总第220期
No.5 2017 JinanJournal(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 SumNo.220
两岸未成年人观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丁 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 我国大陆地区关于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未有系统性、实操性的立法,没有设立专门的观护人,
观护措施单一且还在试点阶段。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观护制度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始终,
观护人全程参与整个案件的办理。其观护制度的特点在于:一是以国家亲权主义和特别预防思想为理论基
础;二是以特别立法、特设机构、特定人员实现了专业化的发展;三是融合调查、评估、保护、矫正、辅导、监督
等职能为机制一体化;四是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支持系统。以台湾地区为鉴,大陆地区的未成年人观护制
度应做如下改革: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原则从法定原则向便宜原则转变;犯罪处遇模式从机构处遇向
社区处遇更新;建立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相分离的二元制立法模式;设立专门的观护机构和公设观护人;设计
多元化和具有司法属性的观护措施。
[关键词] 台湾;观护;未成年人犯罪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072(2017)05-0039-10
观护即观察与保护,英文原字为 Probation,来自拉丁字根。依据美国勃莱克大辞典(BlacksLawDictiona
①
ry)的解释,观护指观察、求证、练习等的意思。美国观护人协会对观护制度所下的定义为:“观护制度是法院
对于经过慎重选择的刑事被告,所采用的社会调查与辅导的一种处遇方法。这些刑事被告于观护处分期间,
②
虽允许生活于自由社会中,但其品行应遵守法院所告知的条件以及接受观护人的辅导监督。” 台湾学者认
为:“观护制度(probationsystem)是将犯罪人放在社会上,规定若干应遵守事项让犯罪人遵照执行,并由观护
③
人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促进犯罪人改恶从善的个别化、社区化的处遇形式。”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实际
④ ⑤
上是一种“对于犯罪或虞犯少年 所采取的非监禁的处遇措施” ,比如审前调查和保护管束、感化教育、假日
生活辅导等保护处分的执行。
观护制度从英国习惯法中的具结保释(recognizance)演变而来。现代观护制度诞生于美国,从“观护制度
之父”奥古斯都(JohnAugustur)成功矫治了一名酗酒犯,到公职观护人的设立,再到少年法院运动加速了未
⑥
成年人观护制度的创立。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确立了很多未成年人司
[收稿日期] 2016-10-02
[作者简介] 丁 乐(1981—),女,福建三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检察学
研究。
① 周震欧:《少年犯罪与观护制度》,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8年版,第145页。
② 周震欧:《少年犯罪与观护制度》,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78年版,第158页。
③ 吴宗宪主编:《法律心理学大辞典》,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0页。
④ 虞犯少年是指,有触犯刑法之虞的未成年人,即没有犯罪,但违法,或具有潜在犯罪危险的未成年人。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习惯称
为少年,故以下涉及台湾地区的称为“少年”,不涉及台湾地区的,根据我国刑法上表述的习惯,称为未成年人。其刑法上未成年人
的范围也与大陆地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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