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州县监狱狱囚生活处遇制度研究.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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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1期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No.1 General No.95 !皇篁! 塑 · 法律史学· 明清州县监狱狱囚生活处遇制度研究 常 杰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87) 摘 要:狱囚的生活处遇是监狱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前代相比,明清时期,州县监狱在狱囚生活处遇方面的制度和 法规都有了明显进步,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但是,这些制度与规定在许多时候都不能得到切实的执行,狱囚的生活 仍然相当悲惨。这表明,在古代社会,狱囚的生活处遇制度并不意味着承认囚犯的人权,而是为了体现统治者的仁厚, 狱囚生活处遇的实际情况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治的清明程度,这使狱囚的生活待遇缺乏稳定性和保障。 关键词:明朝;清朝;州县监狱;生活待遇 中图分类号:D90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393(2008)01—0076-05 作为监禁罪犯的国家机构,监狱不仅要对狱囚 使是对狱囚也应保证其衣食。如明成祖就曾专门下 进行拘禁监管,也要对狱囚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 诏说:“重罪当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1]。虽重罪 并对之进行有效管理。这既是监狱正常发挥其功能 也不应死于饥寒。这一表态体现了最高统治者对狱 的实际需要,也体现了人道的要求。明清时期是中 囚衣食的重视。 国传统社会的晚期,也是中国古代监狱制度高度发 在狱囚衣粮的来源上,清朝之前,狱囚衣粮都 展和完善的时期。在狱囚的生活处遇制度方面也是 由狱囚自行解决。只有在狱囚无力解决时,官府才 如此。研究这一时期狱囚的生活处遇制度既有利于 予以承担。明代仍是如此。如明洪武六年,朱元璋下 深化对古代监狱史的理解,也有利于推动对相关理 诏,规定:“无家属者给实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夜 论问题的探讨。本文选取明清时期州县监狱狱囚的 给灯油,病给药医”f2]。洪武十五年又定制:“狱囚贫 生活处遇为具体研究对象,希图能有所裨益。 不自给者,人给米El一升”l 3_。官府往往将破旧衣服 生活处遇涉及狱囚在监期间衣、食、住、行、医 给予狱囚。如英宗在正统二年下诏:“赃罚敝衣并得 疗等各个方面,此处探讨的主要是衣食和医疗。 分给囚犯穿着”。即赃物、罚没物品中的破旧衣服可 以分给囚犯。清代,囚犯衣粮则统一由国家供给, 一 、 明清州县监狱狱囚的衣食 “Et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一件”【41。 由于官府能提供的囚粮有限,所以有官员建议 衣食是人生存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需要,对狱 将狱囚分类,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进行供给。对“情 囚而言也是如此。因而,满足狱囚在衣食方面的基 稍轻而家极贫,或无家供应者”,给予全粮;“情稍轻 本需要就成为监狱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妥善解决 而家次贫,El用不足者”,官府提供一半粮食;“至于 狱囚的衣食问题有减轻狱囚的对立情绪,维护正常 新获贼盗,真假未分,果无供给,亦当有处”;对“罪 的监狱秩序的重要意义。应该承认,古代社会的统 大恶极死有余辜者”、“家不甚贫有人供给者”,官府 治者对该问题有较清楚的认识。出于维护秩序的功 都不提供囚粮l 5j。 利目的,也为了显示自己的宽大、仁厚,统治者对狱 在狱囚衣食的发放上,要求“各犯口粮,宜刑书 囚的衣食问题比较重视,有不少论述,并制定了一 亲看,三El一散,每El五合,各犯亲领,不可趸给狱 些制度和规定。 卒,以致侵蚀。即草荐棉袄之类,须捕官亲散均匀, 明朝统治者治政刚猛,法令严苛,但也认为即 不得强梁多夺,致有偏枯”[61。由官员发给囚犯本人, 收稿日期:2007—12—08 作者简介:常杰(196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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