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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宪法困境
中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宪法困境
●龚刃韧
【内容摘要】 中国农村土地征收是一个涉及到亿万农民生存权利的重大社会问题。然而,现行
《宪法》第 10条关于征地的三个限制性条件都处于未能实施的困境。同时,《宪法》第 13条关ff-~A.财
产权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也没有起到保护作用。造成这种宪法困境的原因是:农村集体土地
制度本身的缺陷、土地市场制度的不公平以及 《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法治原则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关键词】 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所有制 法治
据中国人民大学和美国农村研究所等学术机构从 1999年至2011年对中国17个农业大省和 自治
区的地权调研数据显示,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43.1%的中国农民经历了至少 1次征地,而在
17.8%的征地案例中,被征地农民反映地方政府采取了强制征地拆迁的手段。有 12.7%的失地农民没
有得到任何补偿,而9.8%的失地农民虽然得到了补偿承诺但还没有收到具体的金额。①这一调查显
示,农村土地征收是涉及到亿万中国农民生存权利的重大社会问题。②所谓生存权利,按照中国已经批
准的1966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1条第 1款,主要指 “人人有权为他 自己和家庭获得
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与生存有关的权利还包括
该项公约所规定的其他经济和社会权利,如工作权 (第6条第 1款)、社会保障权 (第9条)等。本文以
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为出发点,从宪法角度考察中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困境及其背后的各种原因。
一 、 《宪法》第 10条的 “扬公抑私”特色
《宪法》第 10条是宪法上关于土地制度及土地征收的唯一条款。与 1975年和 1978年修改的 《宪
法》相比,1982年修改的现行 《宪法》第 l0条有以下3个突出的特点。
1.首次确定了城市土地国有制。在 1982年 《宪法》修改之前,尽管经历了多次土地国有化的运动,
“文革”时期还出现了城市土地彻底国有化的政策性文件,但至少在宪法和法律上都未否认非国有土地
的存在,城市土地也一直是多种所有制并存。③ 1982年修改的 《宪法》第 10条第 1款首次明确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当初,制定这一条款的理由被认为是为了统一城市地产税和房产税,以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① 参见孙春芳:《人民大学完成 l7省农村调查:超四成农民遭遇征地,近二成属强征》,(21世纪经济报道》2Ol2年2月7日第5
版 。
② 中国政府在第一份 《人权白皮书》中强调 “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事
业》(1991年 11月1日),http://news.xinhuanet.eom/ziliao/2003—01/20/eontent_697545.htm,2013年7月5日访 问。
③ 参见扬俊峰 :《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O11年第 1期。
3
法 学 2013年第9期
及解决城市发展中的地价逐步上涨问题。④现在看来,该条款带有比较明显的计划经济和教条主义的
色彩。这是因为 1982年改革开放刚刚起步,极 “左”思想的影响依然巨大,不少人片面地认为公有制程
度越高越好。⑤ 因此,《宪法》第 l0条不仅无偿剥夺了城市居民的土地私有权,也为后来城市房屋强制
性拆迁提供了便利条件。
2.首次确认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虽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早已是既成事实,但 1975年和
1978年修改的 《宪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仅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集体所有制
经济,实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⑥ 1982年修改的 《宪法》第 10条第2款首次确认了农村
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 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宪法起草时曾有少数人提出意见,为了便于征用土地
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应当规定农村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于考虑到收归国有不仅会对农民心
理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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