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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庭法官眼中世纪大审判
国际刑庭法官眼中世纪大审判 编者按: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近日开审的伊拉克萨达姆法庭,并列为近年三大国际大审判。本刊特约了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法官凌岩教授,就萨达姆世纪大审判的合法性和发展趋势给我们做权威的解读。 今年10月19日,经过了大约两年的准备,伊拉克特别法庭对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的审判终于拉开了帷幕。对于审判萨达姆的是非曲直早已有各种评论和推测,众说纷纭的焦点所在就是萨达姆能否受到公正的审判。 特别法庭的合法性 审判萨达姆是否公正的关键就在于法庭是否合法和公正独立,法官是否公正,审判程序是否适当和公正。在审判的第一天,萨达姆就不失时机地对法庭是否合法提出了挑战:“我不承认给你们权力及委派你们的那个集团。侵略是非法的,而在非法的基础上诞生的一切都是不合法的。”“我必须要了解……根据哪项决议、哪条法律成立的这个法庭?” 伊拉克特别法庭起初是如何成立的呢?在2003年3月伊拉克战争爆发前,考虑到伊拉克可能会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美国就已经有个想法,由安理会成立一个特设法庭来审判这种犯罪。伊拉克战争至4月下旬结束,并没有发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没有多少美军在战争中伤亡。美国原来的想法就改变为建立一个法庭来审判萨达姆政权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伊拉克法的罪行。当时提出有三种选择:由安理会建立类似前南斯拉夫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那样的法庭;或建立一个类似于塞拉利昂特别法庭那样的国际和国内混合型的法庭;或建立国际支持的伊拉克国内法庭。美国政府赞同第三种选择。伊拉克管理委员会和联军临时政权机关参与起草了伊拉克特别法庭规约,2003年12月10日,管理委员会批准了伊拉克审判危害人类罪的特别法庭的规约,联军临时政权机关的长官保罗日签署和公布了该规约,伊拉克特别法庭便建立起来。 当时建立这个法庭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首先,联军绕过安理会的授权对伊拉克发动战争,是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一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是违反国际法的。当时伊拉克大部分领土是在联军占领下,从法律上说,联军应适用规定占领者如何对待被占领土人民和如何对待该国的机构等的占领地的法律。占领国不应解散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和建立一个它自己的司法机关。《日内瓦公约》对占领国施加了很多限制,就是为了避免占领国滥用权力,因为占领国不可能总是为被占地谋取最佳利益。但是美国违反了这项法律,它参与了法庭的建立、规约的起草、法官的选择,还为特别法庭拨出了7500万美元的经费。 再则,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这一条含有禁止由非常的法庭,即不属于一国通常司法体系组成部分的法庭进行审判。 伊拉克特别法庭正如其名是个特别的法庭,在它建立时不是作为伊拉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而且它只有权审判某些人在某些时期所犯的某些罪行,即审判伊拉克国民或在伊拉克居住的人在1968年7月17日至2003年5月1日期间在伊拉克领土内或其他地方犯的灭种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其他违反伊拉克法律的罪行,包括在伊拉克对伊朗的战争中和对科威特犯下的罪行。法庭对针对伊拉克人民所犯的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有管辖权,无论该犯罪是否在武装冲突中所犯。但是不对非伊拉克人在伊拉克犯的这些罪行进行管辖。加之,联军临时政权机关颁布的第17号命令给予在伊拉克的联军在伊拉克享有刑事管辖的豁免,不受伊拉克法庭的审判。这是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的规定的。如果伊拉克应有一个法庭来审判犯了国际罪行的人,这种法庭就应该有权审判每一个在伊拉克犯了国际法罪行的人,包括其他国家的人犯的这些罪行。 特别法庭的法官是否公正也会影响对萨达姆审判的公正性。伊拉克特别法庭的法官是从伊拉克法官中选出来的。伊拉克原有900个法官,据说对这些法官进行了政治审查,其中约150个被取消资格,因为他们是萨达姆复兴党的活跃分子或与萨达姆腐败的国家安全法庭有关联。有人批评这种审查不是审查法官的法律能力而是对法官的政治审查是不合适的。此外,法官不是由司法部门任命的,而是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这种做法亦受到批评,认为这样的法庭不是独立和公正的。实际上,法官的选任还存在另一方面的问题,在萨达姆执政期间遭受过萨达姆政权的迫害或者其家属受过迫害的法官或调查法官或检察官也可能会影响对萨达姆的公正审判,但是法庭规约里没有规定可以根据不公正而质疑法官审案的资格。 尽管起初该法庭的建立是有问题的,但是我们应看到,事情后来发生了变化。2004年6月8日,安理会通过的1546号决议同意伊拉克过渡到完全的主权和进行民主选举。2004年6月28日,美国按承诺时间向伊拉克交权,2004年6月30日联军临时政权机关终止使命。安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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