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发展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几点思考
发展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几点思考【摘要】简述了我国工程质量保险的试点现状,进而分析目前这类保险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发展对策。 【关键词】质量保险制度;现状;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2-0103-01 近年来,我国建筑质量缺陷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城镇商品房屋质量纠纷问题呈逐年递增趋势。随着法律体系、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等各环节的不断完善,在建筑行业引入质量保险的条件逐渐成熟。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对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各方主体权益,净化和完善建筑市场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运行现状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法》未作明确的规定,第62 条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而目前实行的是质量保证金制度。2005 年,建设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提出了制度基本框架,明确了工程保险的种类、投保的项目类型和投保主体。2006年9月19日,由建设部与保监会联手推动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中国人保财险率先面向北京、上海、厦门等14个城市推出这一产品。各试点城市都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上海正在探索共投体、共保体机制;北京在奥运工程中普遍推行了工程保险;厦门提出了地方分公司的条款,并在发挥保险中介方面进行了探索。但是由于开办建筑质量保证的风险较大,承保时间较长,数据资料较少,无成熟经验可以遵循,自试点开始以来出现了“政府热、保险公司冷”的局面,虽然有个别地区进行了相应推动工作,但至今还没有取得实质上的进展。 二、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及监管体制的滞后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招投标法》等,并已成为开展工程保险的基本法律依据。尽管此类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但真正涉及工程保险内容的条款不多。而且,大多从管理的角度提出一些原则要求,缺乏完整和系统性。另外,已有的工程保险法律法规,缺乏具体针对建筑工程特点的配套措施,在工程保险的投保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最高法院就《担保法》的134条解释,没有一条涉及工程保险内容就是一例。近年来呼声颇高的多险种的强制保险也缺乏法律的支持,只能流于 “纸上谈兵” 。主管部门还没有完全完成职能转变,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惯性思维还在起作用。 2、保险体系定位不清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并不是单一的保险险种,而是一套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建筑物本身的缺陷险,二是各承包商的责任险。只有这两个险种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而目前我国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体系定位不清,将缺陷保险与责任保险混淆,造成我国试行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主要为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中的质量缺陷部分。此外,我国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更多关注的是建筑的使用过程,注重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险,忽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以 2006 年开始的上海试点工作为例,各参建主体只可以投保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伤害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三个险种。 当发生索赔后,由于没有设置责任险,保险公司无法对各工程承包商进行代位追偿。 3、没有独立的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订立的环境以信息不对称为特点,容易导致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即工程承包商利用工程建设方面的信息优势,隐瞒自己真实风险状况,从而达到以较低的保费转移较大风险的目的。工程承包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后,部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工程承包商不用直接赔偿因质量缺陷而导致的损失,会引发其降低工程质量控制水平、进一步降低工程成本的动机。我国开展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从职能的角度来讲,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审图机构、政府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聘请的监理机构等,每个机构都不能独立承担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的所有职能;从独立性的角度来讲,风险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应由保险公司进行委托,但实际情况是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和支付费用,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监理机构)只得按照建设单位意图办事,形成新的信息不对称。 4、保险公司自身发展滞后,保险费率的合理性有待检验 作为供给方,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在订立合同时就开始注意每个环节;分析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研究防范对策,尽可能将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这都需要专业技术和知识,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既懂工程风险又懂保险业务的相关专业人才甚少。 我国与质量保险相关的统计数据的匮乏和封闭,质量保险费率还难以科学厘定,当前试点项目只是借鉴国外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还有待实践检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