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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对比分析
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对比分析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一方面反映了一些国家贸易政策目标的变化,另一方面体现了一些国家对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认识的不断改变。在各种RTA的谈判中,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产品“法定国籍”的原产地规则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措施,对于避免区域成员间的货物转运,制约区域内某一成员适用于从非成员国进口产品时的低关税水平实际上应用于所有区域成员,确保区内成员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决定RTA能否顺利实现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几乎所有国家都属于至少一个RTA,根据达成协定的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TA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北北型、南北型和南南型。相应的,其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也可分为这三类。这三种类型的RTA中影响性最大的区域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其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最具示范性,所形成的货物原产地的判定模式也最具代表性,可分别称之为:泛欧累计模式、北美模式和东盟模式。本文旨在对这三种模式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分析比较,评析其差异性。 一、 欧盟的原产地规则――泛欧累计(PANEURO Accumulation)模式 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诞生。作为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关税同盟,其实行的普通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范畴。主要是理事会第2913/92号规则的第22-26条、委员会第2454/93号规则的第35-65条以及附录9-11。欧盟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作为发达国家实行普惠制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其与成员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主要见于《欧共体海关法典》第27条和《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以及部长理事会一些自主立法的文件和其对外签署的各项优惠协议中。自1997年开始,欧盟推行以泛欧累计制度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将各分离的自由贸易区合并为一个泛欧网络。因《欧洲―地中海合作协议》仅为一个统称,所以泛欧累计模式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法律文本,具体的原产地规定存在于各个原产地议定书中,但各议定书中的泛欧累计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1. 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产品的两个基本要求:(1)产品在欧盟、EEA及其他合作国完全获取;(2)非完全获取产品,若进口原材料在参与国经历足够的加工或处理,也将获得原产资格。“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泛欧累计模式称为“充分的加工或处理”。规定在议定书栏目3、4及附件2中,泛欧累计模式对产品分类采用HS税号分类标准,针对不同产品有3类不同认定标准:从价百分比、税号分类改变及特定规则,在判断使用非原产原材料的完成品是否达标时,可以根据产品税号查阅附录2以认定。 2. 累计规则。若原材料原产于欧盟、EFTA国家、土耳其以及其他参与国,该材料无需经历充分加工或处理,产品亦被认定为原产。若最后加工处理国对非原产原材料未达到上述最小限度操作,原产地将被认定为做出最大价值增加国。原产于参与国的产品的非原产原材料未经历加工或处理而出口到其他国,该原料仍保留其原有原产身份。 3. 直运规则。要求产品必须在签订协议的两国之间直接运输或在适用累计时,途经该参与国进行运输,在转运过程中,除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外必须的卸载、重载等操作外,不得再进行任何其他操作,并且上述操作须在转运国海关当局监督下进行,这些操作进入进口国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证据。 4. 退税条款。退税条款制定的目的是防止对任何非原产产品进行退税,非原产产品须承担关税义务,以维持原产地规则的严格性。仅当原产地证书错误签发,且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获得免税或退税待遇。在欧盟与EFTA国家、土耳其、法罗群岛、以色列之间的贸易中,退税一直不适用,而对于欧盟与其他地中海国家的贸易,仅纯双边贸易情形才不适用。 5. 原产地证书与其他行政规定。泛欧累计模式下,一般要求EUR.1证书,对于与地中海国家的贸易,要求EUR-MED证书,具体要求何种证书规定见附件3。议定书对证书签发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效力、豁免及相关补充证书等有详尽规定,该证书一般要求保存3年。议定书亦对行政合作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各方相互协助、原产地证书检验、争端解决(提交签订协议双方的联合委员会解决)、处罚、自由区域及议定书修订程序。 二、 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北美(NAFTA)模式 美、加、墨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NAFTA是典型的南北双方为共同发展与繁荣而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南北合作和大国主导是其显著特征。为确保仅在北美地区生产的产品能享受NAFTA所带来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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