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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筹划几个方法

关于土地增值税筹划几个方法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不同阶段的特点,提出了与土地增值税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法,并通过具体实例对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分析,将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合理合法地减轻税负、降低其运营成本,以达到降低房屋售价、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目的。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6-0039-03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建设、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其主要税负之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也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当增值率低于20%的国家优惠免征,那么,土地增值税有哪些可以减少的方法呢?我们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和税收政策总结有以下几个方法。 一、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成本可加计扣除20%、利息费用可加计扣除5%、其他期间费用可加计扣除5%,三项共可加计扣除30%。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0%-扣除项目金额?%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0%-扣除项目金额?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0%-扣除项目金额?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二、利用利息支出的扣除减少土地增值税 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0%以内。 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金额3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加计扣除项目=利息费用(300+ 500)?%=利息费用40(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无法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加计扣除项目=(300+ 500)?0%=80(万元)。 对于该企业来说,如果预计利息费用高于40万元,企业应力争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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