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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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17 证券简称:石油济柴 公告编号:2015-005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就晋城市润宏新能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 宏新能源)以及其下属分公司晋城市润宏新能源发电股份有限公 司阳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城分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和顺一 缘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缘煤业)、古蔺县护家乡龙 洞煤矿(以下简称:龙洞煤矿)、宜宾市兴文县天伟物资贸易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伟物贸)、重庆泰克环保工程设备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克环保公司)、四川省龙泉煤矿公司(以 下简称:龙泉煤矿)诉至相关法院,且法院予以受理。相关情况 详见公司 2014 年 5 月 21 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4-019)。 二、有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中被告均为本公司原子公司济柴绿色能源动力装 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绿能公司)客户,涉及款项为被告向 原绿能公司采购瓦斯发电机组等产品所欠货款。2013 年10 月25 日,公司与原绿能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公司吸收原绿能 公司,承接该公司所有权利义务,债权债务亦一并承担。同年 12 月16 日,原绿能公司注销,本公司承接相应债权。具体案件 进展情况如下: 1.润宏新能源 本案自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城中院) 受理后即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期间,被告于2014 年6 月20 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本公司为其购买的瓦斯发电机组进行全部 故障排除并免费修理,或者更换新的能够达到双方合同和技术协 议约定的 1000KW/h 性能的瓦斯发电机组,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但被告在提起反诉时未提交任何证据,此后,被告以组织证据为 由,数次提起延期开庭申请。 2014 年 12 月27 日,被告在经过六个月的组织证据后,向 晋城中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及变更反诉请求的申请。 2015 年 1 月5 日,晋城中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 换。本案的开庭日期暂未确定。 2.阳城分公司 本案经晋城中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阳城分公司 向本公司支付货款296.37 万元,并从2014 年4 月28 日起按照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原被告对本案判决均不服,已分别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日, 本案正由晋城中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过程中,公司尚未 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受理通知书及二审应诉通知书。 3.一缘煤业 本案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 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晋中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 定:一缘煤业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368 万元,同时,公司为一缘 煤业提供的冷却系统扩容、电站至变电所线路变更及低压控制室 升级改造等项目由双方在协议签署一个月内重新确认工程量及 费用,并于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其款项。 但被告在支付300 万元首期款项后,后续款项 1068 万元至 今未付。2014 年10 月,本公司向晋中中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龙洞煤厂 本案经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 见,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被 告龙洞煤厂于2014 年7 月31 日前付给本公司货款80 万元并承 担利息9.5 万元,被告陈思强、罗洪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 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款项已收讫。 5.泰克环保公司 本案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 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被告 泰克环保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23.82 万元,此款于2014 年7 月16 日前付给本公司30 万元,于2014 年8 月每月15 日前支付 15 万元,余款于2015 年1 月15 日前付清。 目前款项已收讫。 6.天伟物贸 本案经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 见,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被 告天伟物贸向本公司支付21.5 万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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