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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5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
期融资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
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
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规则指引,就发行人发行本期融资券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 1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
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
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于有关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本期
融资券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
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审计、信用
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发行人的有关书面文件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交易商
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发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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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发行人系于2003 年1月15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丁欣欣出资人民币7,500 万元,占发行人注册资
本的75%;张杏娟出资人民币2,500 万元,占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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