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pdfVIP

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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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上海市捷华律师事 务所关于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首份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捷华律师 事务所关于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 《关于申朴信息技术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问题”) 的要求,本所现受公司委托谨出具《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关于申朴信息技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 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作为公司本次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二)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仅供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 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如下: 1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一、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产生收入的客户和业务,对公司的收入情况 和披露业务情况是否匹配,业务描述的适当性发表意见;核查公司客户是否涉 及还没有纳入监管的类金融企业,对风险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发表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收入构成按产品分类情况如下: 2016 年1-4 月份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项目 比例 金额(元) 比例(%) 金额(元) 金额(元) 比例(%) (%) 主营业务收 16,558,509.52 100.00 39,395,511.90 100.00 26,728,830.28 100.00 入 其中:定制 - - 1,540,409.44 3.91 282,547.17 1.06 系统开发 软件技术服 16,558,509.52 100.00 37,855,102.46 96.09 26,446,283.11 98.94 务 其他业务收 - - - - - - 入 合计 16,558,509.52 100.00 39,395,511.90 100.00 26,728,830.28 100.00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1-4 月份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 为100.00%,主营业务明确。 公司收入分为定制系统开发及软件技术服务,其中,定制系统开发业务暨指 业务描述中的金融科技产品及解决方案;软件技术服务暨指业务描述中的金融及 互联网软件开发服务。 经公司确认,公司产品服务于金融公司,以互联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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