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 南海区环境保护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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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 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为有效遏制玻璃纤维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规范市场 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 对玻璃纤维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 生产企业布局 新建玻璃纤维生产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 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以 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 建设玻璃纤维生产企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新建 玻璃纤维生产企业。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 “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 工艺与装备 (一)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30000 吨/ 年及以上。新建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必须是特种成分的玻 璃纤维,或单丝直径小于7 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 标准,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 吨/年。 (二) 禁止新建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资源、能源具有优 势地区的玻纤企业在改扩建无碱、中碱球窑时,单窑生产线规模应达 到20000 吨/年及以上,玻璃融制工艺中禁止使用白砒作为澄清剂,玻 璃成分必须符合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改扩建特种成分的玻璃球窑, 单窑生产线规模不小于3000 吨/年。 (三) 新建玻纤制品加工企业规模为年销售收入2000 万元/年 以上,禁止使用国家淘汰的纺织设备织造玻纤制品,禁止使用陶土坩 埚玻璃纤维拉丝产品生产玻纤制品。 1 (四) 依法立即淘汰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禁止生产和销售高碱玻璃纤维制品。 三、 能源消耗 (一)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单位能耗≤1 吨标煤/吨 原丝。 (二) 改扩建无碱玻璃球窑必须采用先进的窑炉融制工艺和保 温节能技术,单位能耗≤580 公斤标煤/吨球。 (三) 改扩建中碱玻璃球窑必须采用先进的窑炉融制工艺和保 温节能技术,单位能耗≤300公斤标煤/吨球。 四、 环境保护 (一) 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 《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90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 )、外排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和其所在地相关环境标准的要求。 (二) 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中浸润剂废液、冷却水须经回收 处理后综合利用。 (三) 待国家颁布有关玻璃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玻璃 纤维工业污染物排放应按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四) 玻璃纤维拉丝、整经、织造工艺产生的废丝均应采取回 收利用,不得采用填埋方式进行消纳。 (五) 玻璃纤维成分中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和三氧化二砷的 含量必须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 (六) 新、改、扩建玻璃纤维生产线应预留除尘、脱硫以及脱 硝污染治理设施场地。 五、 监督与管理 (一) 新建玻璃纤维和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必须符合上述准入 条件。玻璃纤维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 信贷融资等手续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的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必须按 2 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有玻 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二年内达到环境保护、能 源消耗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二) 新建玻璃纤维或改扩建玻璃球生产线投产前,要经省级 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此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 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的有关 建设内容。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 各级玻璃纤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玻璃纤维生产企业 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 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玻璃纤维和玻璃球生产企业名单。各级地方投资 主管部门从源头上把关,依照准入条件对玻璃纤维及制品项目进行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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