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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策思考
完善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对策思考摘要: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处理纠纷的法律规定存在不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主要从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对策,并进行论述,目的是为建立和谐信任的医惠关系。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医疗纠纷;医患双方
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5-0065-02
为了正确处理医患纠纷,2002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医疗侵权适用“部分举证责任倒置”。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确立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此原则一出台便引起社会各阶层的广泛争议、褒贬不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时也建议删除,因此,正确审视并不断完善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使医疗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医患关系才能真正和谐。
一、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存在的必要性
《规定》中第四条明确指出,“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法学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本应由作为原告的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转向由被告的医疗机构承担。它与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相反,是种为保护弱势群体(患方)的利益,使其诉讼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体现。举证责任倒置对处理医患纠纷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一)体现了医惠双方平等公平的原则,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由于医患双方举证能力强弱相差悬殊。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难以发现医方的过错,大量证据掌握在医方手中,患者深陷被动局面,“医生的过失和损害事实与过失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患方因对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事实,导致患方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德国学者普霍斯提出的“危险领域说”;医疗纠纷的鉴定部门会和医疗机构形成“沉默共谋、医医相卫”的状况,换句话说,鉴于同行,其他医务人员不愿做“专家证人”向患方提供不利于医方的证据及专业知识,因此患方没有有力证据;对于医方来说,证据就变得触手可及,再简单不过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出,有利于患者掌握病例情况,拥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从而捍卫了患者的知情权,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改善了双方举证能力不对等和诉讼地位不平等的状况。
(二)有助于提高医方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为避免医疗纠纷,主动采取对医疗操作程序的规范,如加强医疗档案监管及对就诊记录的规范,实施医疗管理再教育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增强医务人员在诊断过程中的责任和危机意识,主动和患者及家属沟通,真正做到一切为病人着想,做到以质量为宗旨。以服务为手段,病人满意为目的的理念。
(三)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省诉讼时间
由医方提供证据,法院节省了大量搜集证据的时间和人力物力,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有利于法院作出裁判。
二、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在患者方面
首先,容易造成一些患者觉得只要医院治疗的不如自己心仪立马起诉医院,无理取闹,不管医院是否有错。甚至索要高额赔偿。2002年期间,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对我国326所医疗机构进行问卷调查表明,十万元以上的数额赔偿达到60%。百万元以上的赔偿达到11.5%。一些不法分子就这样钻法律的空子。造假病情,故意制造医疗机构的过错以示赔偿,由于病例资料都在“患者”手中,对于医院难以举证,导致败诉:
其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医生也不能勉强最后导致病人病情加重或出现意外,或者家属拒绝解剖尸体检查死因,这些都使得医方难以举证;
再次,患者就诊前和出院后的病史和病情医方无法掌握。到哪里就诊,服用了哪些药物医方不知,或者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冒名顶替进行检查或治疗,提供虚假身份证,导致无法举证。
(二)在医疗机构方面
此举证原则打破了医方传统的心理定式,加重了医方的责任和风险的压力,因医生每天要诊治大量病人,不可能面面俱到,加班加点忙的焦头烂额有时也干不完,难免有疏忽大意,致使搜集证据不充分,难以举证。同时可能出现下列问题:
1.医方采取防御性治疗
医方为避免证据缺乏,采取过渡检查和过渡用药,导致医疗费用成倍增加,造成医生过渡的自我保护性医疗。形成了“看病贵”的现象,从而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比如现在一个简单的感冒,去药房买盒便宜点的感冒药就可以医治,如果去医院,要做抽血等一系列仪器检查,少则一二百,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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