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租权土地制度之分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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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租权土地制度之分析

DOI: 10.6277/TER.2017.452 .3 大租權土地制度之分析 吳聰敏∗ 清國統治時期, 台灣盛行 「一田兩主」 制度, 一塊土地同時有大租戶 與小租戶兩位地主。 文獻上普遍認為, 在大小租制度下, 土地所有 權不明確。 財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礎, 若大小租使財產權不明 確, 農民投資土地的誘因會下降。 本文說明大租的起源, 解釋台灣 為何盛行大小租制度, 並推論大租比率高的地區是台灣較早開發之 地。 本文的實証結果發現, 至少在 日治初期之前, 大租權存在對於財 產權之負面影響並不大, 並對此一結果提出解釋。 關鍵詞: 財產權, 大租, 小租 JEL 分類代號: D23, K11 清治時期, 台灣盛行大小租土地制度。 簡單來說, 這是指一塊土地同時有 大租戶與小租戶兩位地主, 前者擁有的權利稱為大租權, 後者的權利稱為 小租權。 到了統治後期, 清朝官員大多認為大小租制度有礙經濟發展。 1886年 4 月, 劉銘傳就任台灣建省後的首任巡撫, 他上台後立即進行清 賦事業。 當時的嘉義知縣羅建祥對於如何處理大租權提出建議, 「大租戶不 費絲毫之功力, 座收漁人之利」, 但他也承認許多大租權是價購而來, 「已不 便於消除」。 羅建祥的建議是適度削減小租額, 並規定土地稅改由小租戶完 ∗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作者感謝立教大學研討會, 台大經濟系, 政大經濟系, 國 史館研討會上與會者的批評與建議, 也感謝助理王篤盛, 盧佳慧, 與陳彥臻輸入資料, 並協 助繪製地圖。 我特別感謝葉高華引介並提供珍貴的台灣堡圖 GIS 系統資料。 兩位審查人 對於本文初稿提出修正意見, 作者由衷感謝。 本文較早之版本曾以不同題 目流傳。 本文第 1–3節的部分內容曾於 2010 年底在 日本立教大學的研討會發表, 後刊載於研討會論文集 (吳聰敏, 2011)。 經濟論文叢刊 (Taiwan Economic Review), 45:2 (2017), 299–337。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出版 300 吳聰敏 納。 此項建議後來形成有名的 「減四留六」 政策。 但是, 清賦之後大租權仍 然存在。1 日本人於 1895年開始統治台灣。 臺灣總督府於 1898年 9 月設立臨時 臺灣土地調查局, 推動土地調查事業, 其內容包括: 確認土地產權, 土地測 量, 調查土地生產力, 消滅大租權, 並調整土地稅率。 1905年 2 月 15 日, 臺 灣總督府對全台灣的大租戶發放補償金, 強制收購大租權。2 總督府收購大 租權之後, 全台灣的大租權即告消滅, 而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指出, 「數百 年來的大租權難件 自此消滅」, 並認為這是台灣土地制度上的一大革新。3 日本主稅官吉井友兄 (1896, 頁 299) 於日治初期來台考察, 他認為一 田兩主制度應廢除, 理由是制度複雜, 易生紛爭。 而且, 對於土地所有人 而言, 大租等於是土地稅之外的另一項負擔。 1920年代晚期, 矢內原忠雄 (1929, 頁 17–18) 分析 日治時期的經濟成長, 認為土地調查在經濟上的利 益是, 「確定土地權利關係, 使土地的交易獲得安全。」 他認為土地調查事業 是日治初期 「資本主義化」 的基礎工程之一。 台灣的大租權雖然在 1905年消滅, 但仍留下幾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首 先, 台灣為何盛行大小租制度? 其次, 大小租制度如果會妨礙經濟發展, 為 何台灣會發展出大小租制度? 最後, 大小租制度到底如何阻礙經濟發展? 任何關於清治時期經濟發展的研究幾乎一定會提及大小租制度, 但很少從 以上的角度進行分析。 例如, 江丙坤 (1972) 對於總督府的土地調查事業的 過程說明的相當詳盡, 但對於大小租制度之性質並無分析。 本文將利用臨 時土地調查事業之資料分析以上問題。 以下第 1節說明台灣荷治時期以來的土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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