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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介绍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者 四、訓練期間仍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裁減續保之失業者應填具「勞工保險在保中無工作切結書」。 領取限制 五、2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以6個月為限;身心障礙者最長以1年為限,其中「2年」之計算方式係指本次參訓始日(開訓日)往前推2年。(例如:99年6月25日開訓,其2年內係指97年6月26日至99年6月25日) 97/11/17 99/11/16 98/3/1~98/4/29 98/6/1~98/8/29 訓練期2個月 已領取2個月 99/11/16~100/5/15 訓練期3個月 已領取3個月 訓練期6個月 可領取1個月 2年內 領取月數計算 六、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受訓學員實際參訓期程, 以30日為1個月計算,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計算: (1)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給1個月。(例如:99年6月5日至99年8月5日,實際訓練天數 計2個月;計算方式為:26日+ 31日+ 5日= 62日) * 獨力負擔家計者於99年3月24日重新核示,本中心於4/12發函各單位,並填寫獨力負擔切結 * 身分證等文件影本未完整、邊邊角角消失了 * 申請書:參訓身分應為主要身分並與學員名冊、印領清冊相符;參訓職類:訓練機構管理/班及申請作業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介紹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介紹導覽 補助對象 1 補助條件介紹 2 補助金額介紹 3 身分查驗規範 4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注意相關事項 5 補助對象 失業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 特定對象身分失業者 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 中高齡者 獨力負擔家計者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低收入戶) 更生受保護人 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長期失業者 補助對象介紹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參加職業工會加勞保作業,即非失業勞工身分,不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就業服務站開立: 職業訓練推介單(1式3聯) 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1式3聯) 錄訓處理方式:請務必於開訓後3日內於勞保局網路申辦作業系統完成線上辦理「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報作業」; 未錄訓處理方式:註記未錄訓後,將以上資料退還申請人回或寄回原開單就業服務站處理。 補助對象介紹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2 學員中途離退訓、結訓處理方式: 應傳送就業情形及備註欄資料上傳至勞保局網路申辦作業系統「就業保險職業訓練離退訓申報作業」、「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結報申報作業」及並於職業訓練推介單填列離退訓、結訓資料後,寄回原開單就業服務站。 非自願性離職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審查及核發,申請人相關資料無須函送職業訓練中心。 補助對象介紹(特定對象失業者 1) 原住民 指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應繳交之文件: 申請書。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同一面)。 切結書。 無工作切結書。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有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補助對象介紹(特定對象失業者 2) 身心障礙者 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應繳交之文件: 申請書。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同一面)。 切結書。 無工作切結書。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補助對象介紹(特定對象失業者 3) 中高齡者 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失業之中高齡者 應繳交之文件: 申請書。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同一面)。 切結書。 無工作切結書。 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補助對象介紹(特定對象失業者 4) 獨力負擔家計者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獨力負擔家計者」資格認定函釋(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3月24日勞職業字第第0990512169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所定獨力負擔家計者係指下列3類人員: 求職者據所定8款情形之一,且獨立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結婚情形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立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8款情形之一(結婚情形) 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配偶死亡。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離婚。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配偶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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