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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业务 - 副本 [修改后]
“营改增”培训;营改增试点的推进过程;营改增试点的推进过程;营改增的税制改革红利;一、 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二、第二部分 营改增基本政策解析
三、 营改增的税收优惠与企业应对;第一部分:营改增带来的变化;2.纳税人身份认定重新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3.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电信业发票及税控系统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3]121号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得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5.邮政业、电信业增值税管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6.新增行业纳税申报明确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纳税义务发生的三个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发生了规定的应征增值税的行为,即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提供交通运输、邮政业、电信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3.行为人的资格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是指: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试点政策解读:
(一)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例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又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等等。
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外劳务是否给予税收优惠,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相关规定。
(二)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 纳税人分类管理—认定标准;纳税人分类管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技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代扣代缴?;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84.34/(1-10%-6%×10%)=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
扣缴增值税=94.34×6%=5.66元
扣缴附加税费=5.66×10%=0.57元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税收缴款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部分 营改增基本政策解析; 二、征收范围— 试点政策具体规定; 征收范围—试点具体规定 ; 征收范围—试点具体规定 ;应税范围;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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