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浙江省医学科学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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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52 -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Carbamate Insecticides Poisoning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16372-1996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氨基甲酸酯杀虫剂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 效地防治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曾发布 GB16372-1996 。本标准是修订版本。鉴于急 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起病急,恢复快,病情相对较轻,故不设观察对象。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附录 B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西安市中心医院职业 病科、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州市卫生防疫站、镇江市卫生防疫站和无锡市卫生防疫 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GBZ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是短时间密切接触氨基甲酸酯杀虫剂后,因体内胆碱酯酶活 性下降而引起的以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诊断原则 根据短时间接触大量氨基甲酸酯杀虫剂的职业史,迅速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结合全血 胆碱酯酶活性的及时测定结果,参考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 因后,方可诊断。 3 诊断及分级标准 3.1 轻度中毒 短期密切接触氨基甲酸酯后,出现较轻的毒蕈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 乏力、视物模糊、恶心、呕吐、流涎、多汗、瞳孔缩小等,有的可伴有肌束震颤等烟碱样症 状,一般在 24 h 以内恢复正常。全血胆碱酯酶活性往往在70 %以下。 3.2 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并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a) 肺水肿; b) 昏迷或脑水肿。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 30 %以下。 4 处理原则 4.1 治疗原则 4.1.1 迅速离开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和温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和指 甲。 4.1.2 特效解毒药物: a) 轻度中毒者可不用特效解毒药物,必要时可口服或肌内注射阿托品,但不必阿托品 化。 b) 重度中毒者根据病情应用阿托品,并尽快达阿托品化。 c) 单纯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不用肟类复能剂。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4.1.3 对症处理原则与内科相同。 4.2 其他处理 中毒治愈后仍可从事原工作。 5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 A (资料性附录),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 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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