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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独资新建法律实务概要1
案例: A石油公司与B设计公司签订了加油站设计合同,而对B公司是否有加油站设计资质未予确认,当对方设计好图纸后,在安监局、消防局报建时,窗口办事人员提出要看设计单位的资质,B公司提供的资质中没有相应资质,结果安监局和消防局将图纸退回,报建未得到通过,并要求A石油公司找到有资质单位设计好图纸后再重新申报。A石油公司只好和B公司协商,又找到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将图纸盖章后,报建才得以通过。 案情: 某石油公司对A加油站改扩建,承包商的1名焊工,既没有焊工证,又没有开动火作业票,违章在该加油站油罐操作井附近切割,将油罐内残余可燃气体引爆,造成1人死亡。伤亡家属诉承包商和石油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令石油公司和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某石油公司下属油站因政府征地丧失了出入口,若需出入就必须通过相邻的一块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人是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若该油站关停,仅是日常非经营性的一般通行,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人就应当同意且不能收取费用,这就是某石油公司的相邻权。但若该油站仍需经营,且为了满足油站的经营需要,要求的出入通道已超出了通行的需要,这就需要对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进一步协商在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前提下获得扩大通道通行的权利(但不是彻底租用土地,若租用就转变成用益物权了),这时候的石油公司所获得的权利就是地役权了。 案例: 甲石油公司委托王某在A市代办4座加油站手续,并支付了委托费。后王某共办理了8座加油站手续,自己新建了4座加油站开展经营,与甲石油公司在A市形成市场竞争。 * 第二章 独资新建法律实务 五、使用城镇土地存在的法律风险 所以在与业主签订转让合同时,必须要业主提供地市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正本,否则容易发生违法用地、违章经营,继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此外,签订转让合同的对方必须为资产所有者,对方为租赁者的不能签订转让合同,避免将来发生合同纠纷的风险。 第三节 独资新建加油站风险提示 第二章 独资新建法律实务 五、使用城镇土地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独资新建加油站风险提示 案情: 陈某有一块商业出让性质的市区加油站建设用地,因其资金困难,无力兴建加油站,欲转让给某石油公司。 评析: 购买该土地要慎重。按照法律规定,建设用地必须开发程度达到25%以上方可再次转让,目的是为了防止单纯的“炒地皮”。因此空地转让的行为可能是无效的。 第二章 独资新建法律实务 六、缺乏经营证照违规经营 由于加油站验收没有完全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没有核发相关必备的经营证照,而石油公司在不具备开业的条件下“试营业”,导致缺乏经营证照违规经营。三证要统一。 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勒令停业整顿、罚没违法经营所得、如果因为缺乏经营证照营业,发生事故的,还要追求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节 独资新建加油站风险提示 第二章 独资新建法律实务 七、关于分包商的问题 在新建加油站过程中,常按工作性质的不同采用专业分包的形式,如将一个加油站建设项目分别分包给勘察、设计、监理、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施工等单位,分别签订相应的建设工程合同。但有时也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将施工任务承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商),再由其将其中一些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分包商往往是由我方指定。 第三节 独资新建加油站风险提示 第二章 独资新建法律实务 七、关于分包商的问题 因此,在签订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时,有指定分包商的情况,必须在总承包合同里阐明指定分包商,否则,会产生总承包商提出我方与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无效的风险。 第三节 独资新建加油站风险提示 第二章 独资新建法律实务 八、关于建设工期的问题 新建加油站合同中的时间,除了建设方为施工方提供进场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验收时间,支付首期款、进度款时间等等的时间都是值得关注外,对加油站建设工程来说,最重要的时间是建设工期。因为加油站建设的要求是要能够使油站尽快投营,为增量创效服务。所以,应对新建加油站建设的工期严格要求,督促施工方加快了施工进度,确保油站能尽快投营。 第三节 独资新建加油站风险提示 第二章 独资新建法律实务 九、关于工程总造价的问题 新建加油站的投资成本控制,是加油站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对评价投资效果起着重要作用。在实际建设中,施工单位有时也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增加工程量;因此,油站建设投资常常发生超投资的现象。为防止超投资现象,控制投资成本,在合同总造价上可以采用封顶形式,即以合同的总造价为封顶价,结算时,若造价超出封顶价的将按封顶价结算, 第三节 独资新建加油站风险提示 第二章 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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