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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却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 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性,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而基本制度则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 基本原则较为灵活,伸缩余地较大,其运用的程度往往不易把握和评价;而基本制度则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操作和评价。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制度。 基本制度是指从宏观角度规范人民法院审判行为的基本审判规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而一般制度则是指从微观角度调整民事诉讼某个侧面、某个领域的具体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二)意义 发挥集体智慧,防止司法腐败 使事实的认定更趋客观、全面和准确,防止和减少单个人在事实认定上的片面性。 有助于审判人员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防止和克服其认识上的偏差,从而使裁判更趋公正、法律适用更趋统一。 有利于实现法院系统内部的自行监督和制约,防止法官个人武断和对审判权的滥用。;二、合议庭的组成;二、合议制度的组成;;案例;三、合议庭的活动规则;1、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2、合议庭的职能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但合议庭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3、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4、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的关系;(二)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仅限于审判业务领域而非行政领域。   一方面,审判委员会有权对重大疑难案件或合议庭争议较大的案件进行讨论决定,并作出最后处理意见。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   另一方面,合议庭作出的生效裁判,如发现确有错误,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才能决定再审。   但是要注意的是,审判委员会毕竟不是一个案件审判组织,与合议庭有很大区别:   第一,职能不同。   第二,人员稳定性不同。;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   A.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8)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06)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二节 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含义;二、回避制度的法定原因和适用对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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