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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的民事法律关系
Ch2.民事法律关系; 甲与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甲遂精心准备一桌饭菜,耗资600元,并备好酒一瓶,价值400元。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没有前往。该饭菜只好由甲夫妇自己吃,酒没有喝。不久甲乙发生矛盾,甲提出因乙没有赴约,给甲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问:甲能否就其损失要求乙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甲邀请乙夫妇吃饭的行为,性质上属于社交或情谊行为。当事人无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未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即便乙夫妇爽约,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07-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BCD; 甲在商店买东西掏钱时掉下一张一百元纸币,甲当时未觉察,不久发现此事。经人告知钱被乙拣走。甲找到乙,乙未否认,愿意返还,但同时提出要求甲给其买一盒烟。甲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现甲起诉要求乙返还一百元。 问: 1、甲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2、乙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法院应支持甲的要求,乙的要求则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支持。 《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第109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民事法律事实(例4、例5)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要 素;法律关系结构;民事法律事实; [06-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C ;[07-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A ;民事权利的概念 ;权利系外国法律名词的移译,是指正当而得有所主张而言,并非争权夺利。 人群共处,各有所需,涉及不同利益,不免发生冲突,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的,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 权利功能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尤其是实践私法自治原则。 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subjektives Recht),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objektives Recht),行使权利乃为法律而奋斗,寓有伦理的意义。(《为权利而斗争》-德民法学者耶林-1872);权利为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如: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支付(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为特定给付”,即是债权的特定利益,而“请求”乃债权的“法律之力”。如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请求交付租赁物供其使用收益;出租人可向承租人请求交付租金。 如:物权的“直接支配,具有排他性”,为物权的法律之力;而“支配其标的物而受其利益”,为物权的特定利益。;权 利; 甲于3月1日出卖某画给乙,约定3月5日交付。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不周,被丙所盗。乙于3月20日在丙所经营的画廊店发现该画。试问: (1)甲可对丙行使何种权利? (2)乙对甲可行使何种权利? (3)乙可否对丙行使权利? ;1、甲对丙得主张的权利: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乙对甲得主张的权利:请求交付A画,并转移其所有权;可向甲请求赔偿因迟延而生的损害。 3、乙不得对丙主张权利。 ; [案例一]甲受雇于乙,向丙购买房屋。甲向丁借款并将所买房屋设定抵押于丁。借款到期甲没有还款。 [案例二]某老太牵其小狗,散步于街巷,乙驾摩托车,撞伤老太,压死小狗。 分析上述案例中所涉及的权利。 ;[04-1]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D ; [05-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BD;[08-5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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