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7-m52在食盐(含碘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docVIP

第一章 17-m52在食盐(含碘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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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m52 在食盐(含碘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 或者药物审批操作指南(暂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在食盐(含碘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 性 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1994年8月23日)第二十条第一款: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 2、符合受理权限的规定。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2份; 2、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1分;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 4、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报告1份。 示范文本 1、《增加多品种食盐品种申请表》 表一 企业名称 增加品种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设计能力(吨) 质量标准部门 审核结论 质量检测部门 检测结论 省级盐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审批意见 批准证书编号 表二 企业名称 增加品种名称 执行标准编号 设计能力(吨) 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结论 质量标准部门 审核结论 质量检测部门 检测结论 省级盐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盐业管理办公室 审批意见 批准证书编号 2、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 3、《卫生许可证》 4、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报告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由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共同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申请前到自治区政务中心自治区卫生厅窗口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向自治区经委窗口区盐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盐务局生产和质量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盐务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局生产和质量监督部门制作决定书→经委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事项序号17-m52 在食盐(含碘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定期检验 十四、承办处室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5595694 5595679 5595696 电话传真:5595687 盐政处 联系电话:5551955 生产和质量监督部 联系电话:5551992 1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局生产和质量监督部审查 (限12个工作日) 盐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年龄 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附:有关材料 份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10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领导审核 (限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限1个工作日分送)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自治区经委服务窗口 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提出申请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局主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局党组会议审定),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2个工作日) 局生产和质量监督部、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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