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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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本适用于内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报告中设置安全专篇,并对其并对其设计负责,其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在设计报告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 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内容和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安全专篇的审查意见; 5 在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为水利水电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的单位,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构、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的安全操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应提供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应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质量安全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工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并对检测质量负责。 检测单位发现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委托方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韶关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   (二)监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举报。韶关市水务局举报电话:8775708,邮箱:sg8775708@163.com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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