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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办法
PAGE 1 —PAGE 1— 附件2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办法 (2010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强化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将集团客户定义为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条 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本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管理是指对集团客户关联信息管理、统一授信管理、额度监控管理、联动预警管理和联合检查管理等。 第五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对识别为符合统一授信管理条件的集团客户,适用一致的授信政策,核定整体的授信额度,建立统一的额度台账,采取一致的授信行动。 (二)分级管理。对集团客户实行总、分行两级管理制。全行各级授信机构横向之间、总分支行纵向之间,应按照授信流程和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实施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流程管理。 (三)联动预警。对集团客户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提前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揭示交叉违约情况,阻止系统性风险蔓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分行集团客户、分行内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 跨分行集团客户指在我行两家以上(含)分行授信的集团客户。 分行内集团客户指在我行同一分行辖内同一或多家营销机构授信的集团客户。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七条 本行对集团客户设立统一授信管理、统一监控管理两种授信管理模式。 (一)统一授信管理模式指统一授信、分别使用。统一授信管理模式以集团客户为授信对象,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为主要依据,核定集团总体授信额度,再分别确定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 (二)统一监控管理模式指分别授信、统一监控。统一监控模式分别核定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再汇总统计、动态监控集团整体的风险限额。必要时,我行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及时将统一监控管理模式上调为统一授信管理模式。 第八条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模式的适用范围。 (一)统一授信管理模式。原则上适用于以下集团客户: 1.全行性和区域性战略客户集团; 2.本行股东关联方集团客户; 3.跨区域、跨分支机构授信的集团客户; 4.已纳入统一授信的集团客户; 5.与集团总部或核心企业建立授信关系的集团客户; 6.对多家成员单位授信且授信总额较大的集团客户; 7.内部实行紧密型管理的集团客户; 8.我行认为风险较大的集团客户; 9.我行认为应上调为统一授信管理的其他集团客户。 (二)统一监控管理模式。适用于除以上统一授信管理模式之外的集团客户。 第九条 对适用统一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各级公司银行部(含贷款行、营销机构)必须执行主办行制度的要求,根据自身在集团客户授信管理中的职能分工,担任主办行或经办行,并认真履行职责。 对适用统一监控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可参照执行主办行制度。 第十条 主办行制度。 (一)主办行的确定机构 1.总行。全行性战略客户集团的主办行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确定。除此之外,跨分行集团客户的主办行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确定,必要时可征求总行公司银行部的意见。 2.分行。分行辖内集团客户的主办行由分行公司银行部初步确定,由分行风险管理部在下达批复时正式确定。 (二)主办行的确定原则 1.风险控制原则。按有利于风险控制和业务有序发展的原则确定主办行。 2.属地优先原则。原则上应确定集团总部所在地的营销机构担任主办行。 3.时间优先原则。集团总部所在地如无XX银行分支机构,可由先办理授信业务或先上报授信业务的分行担任主办行。 4.尊重客户原则。在确定主办行时应充分尊重客户意愿。 (三)主办行的履职要求 1﹒主办行。被指定为主办行的营销机构,应牵头发起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和安排,代表我行与集团客户开展统一授信营销,统一谈判授信条件,协调各经办行之间的关系。 1.履职要求: (1)主办行必须指定集团客户的主办部门和主办客户经理。如为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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