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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且具有强行性质的法律原则。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共有四点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分两个阶段 三、《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联合国宪章》的产生 《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由50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签署的。 2、《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 共有七项基本原则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发展及内容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综述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四、不干涉内政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民族自决原则 以上七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具体原则相区别。 第四章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历史发展 1、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2、公司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三、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3、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一、国家的要素 1、国际法上的国家概念 从本质上说,国家是指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从形式上说,国家是只有一定领土、人口,在政府控制之下能独立实行自主权力的实体。 2、国家构成要素:共有四个方面 二、国家的类型 1、按国家结构形式分单一国和复合国 2、按国家行使主权不同分独立国和附属国 3、永久中立国和微型国家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保权 4、管辖权 管辖权包括: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 5、国家主权豁免权势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引申出来的,包括国家元首、外交官员、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涉别国内政; 3、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4、忠诚履行公认的国际义务 5、互相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世界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承认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1、承认的概念 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承认的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的含义。承认不等于建交,承认仅仅是建交的愿望。 (3)承认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承认的性质 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关于承认的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构成说和宣告说。 国家的成立和它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承认只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成事实的宣告。所以,承认仅是一种宣告性的行为。 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如果一国未经承认,即使其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资格条件,仍不能取得主体资格。所以承认具有构成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代表观点 里维尔、孔慈、霍尔、福希叶、 布赖尔利、杰塞普 斯特鲁普、奥本海、 劳特派特、凯尔森 代表人物 宣告说 构成说 二、对国家的承认与对政府的承认 1、对国家的承认(recognition of states) 对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四种场合: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2、对政府的承认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1) 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是政府的更迭,但并非一切政府的更迭都会引起对政府的承认。 (2) 对政府承认的根据: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 (3)艾斯特拉达主义 三、承认的方式和效果 1、承认的方式 承认的方式有两种: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2、承认的效果 (1)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概念 (2)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比较 第一,法律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具有永久性、稳定性;事实上的承认是可以撤销的,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 第二,法律上的承认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建立全面正式关系;事实上的承认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只发生业务关系。事实上的承认往往导致法律上的承认,但并非是法律上承认的必经阶段。 (3)法律上承认的效果 一般认为法律上的承认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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