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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邢彦超:拆除兴教寺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律师邢彦超:拆除兴教寺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目前,兴教寺大规模拆迁的讨论主要集中文物保护与申遗程序。针对这些问题,关心中 国佛教文化与文物保护的各界人士已经纷纷投入其中。但是,西安市相关部门直接认定拆迁 房屋建筑不属于文物,否认了目前双方争论的前提共识。似乎,兴教寺的僧侣以及佛教协会 的呼吁都是在法律之外的声音,也只能是“呼吁”而已。 但是,即使兴教寺的相关建筑只是普通的房屋建筑,相关宗教团体仍然拥有法律上规定 的合法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2011 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兴教寺拆迁并没有遵循正当的法律程 序。这对于兴教寺拆迁问题也许是另外一条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寺庙房屋的所有者是宗教团体 《拆迁条例》的主旨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 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 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那么,在法律上,谁是寺庙房屋的所有者呢? 经过十年动荡,国务院于1983 年转发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外 交部,财政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 报告重申了建国初期原内务部颁布的《关于寺庙房产处理的意见》的基本精神,为解决宗教 团体自养和宗教职业者经济生活问题,规定:“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 紧接此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做出相关具体的司法解释。1981 年 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复函》规定:“寺庙、道观不论当前 是否进行宗教活动,其房屋大都是由群众捐献而建造。因此除个别确系私人出资修建或购置 的小庙,仍可归私人所有外,其它房屋的性质均应属公共财产,其产权归宗教团体市佛教协 会与市道教协会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权,但均无权出卖、抵押或相互赠送。任何 使用、占用单位或其他机关团体都不能任意改变其所有权,并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 (1980)22 号及国发(1980)188 号文件精神落实政策,产权归还各宗教团体。”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寺庙的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寺庙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相关 宗教团体(市佛教协会),而寺庙僧人拥有相关的使用权。 二、寺庙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国家法律程序 兴教寺大规模拆迁涉及的房屋是1990 年代新建的兴慈楼、方丈楼、斋堂、僧舍等。西 安市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出了 “协调论”的拆迁理由:该部分房屋建筑 “建筑体量、 密度过大,与兴教寺塔环境风貌不相协调。”暂且不论该部分房屋建筑是否属于文物保护范 围,单单是普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长安区民宗局或申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否可以 为了申遗就不顾国家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拆迁呢? 在1993 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与建设部共同颁布的《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 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对教堂、寺庙等房屋,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 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在安置工作中要考虑到便利信教群 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该意见仍然遵循了1991 年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基本精神。而2011 年颁布的新《征收条例》对房屋所有者给予了更多的法律保护与法律 程序上的保障。 《征收条例》第三条总体上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须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 公开”的原则。 首先,在国家征收的正当法律程序上,《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征收的主体应当是市、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兴教寺在3 月8 日收到长安区民宗局限期拆迁的通知 ——《西安市长安区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兴教寺塔申遗工作任务安 排的通知》,这里就出现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兴教寺房屋征收的部门到底是长安区民宗局 还是所谓的 “西安市长安区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呢?长安区民宗局 或申遗工作领导小组是否是根据《征收条例》依法确定的 “房屋征收部门”呢?又或是否经 由市级人民政府的合法行政授权呢? 其次,《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中的公共利益中包括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公共事业的需要。” 申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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