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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自体细胞治疗产品研发-临床前安全性资料及人

人類自體細胞治療產品研發-臨床前安全性資料及人體試驗起始 劑量的選擇 簡文斌 1 前言 近年人類細胞治療產品(Human Cell Therapy Products)臨床試驗計畫申請案數目日 益增加,為了因應國內開發單位或計畫主持人規劃的 需求,使此類產品的開發合乎科學 性、安全性及社會倫理性,並提供法規單位審查的依據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TFDA)分別於2014 年9月及 2015 年7月公布了「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 [1] [2] 及審查基準」 及「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查驗登記審查基準」 ,申請者可依此兩項基準進 行臨床試驗或查驗登記申請的 準備。此兩項基準所稱之人類細胞治療產品皆為取自人類 自體 (autologous)或同種異體 (Allogeneic)的細胞,將之施用於病患,以達到疾病治療或預 防的目的。異種異體(Xenogeneic )之細胞治療不在此基準規範範圍。 人類細胞治療產品進入臨床試驗前,申請者應提供足夠之臨床前資料以評估產品的 安全性(Safety) 、活性(Activity) 、及療效(Efficacy) 。若 產品的細胞製造過程 ,不經體外細 胞培養程序,且操作過程不改變細胞原有的生物特性,稱為「最小操作 (Minimal Manipulation )」。對於符合此項條件之人類自體細胞治療產品 ,且為同 源使用 (Homologous use) 、使用於較無安全疑慮 之給藥途徑例如靜脈注射( 、局部關節腔注射 等) 時 ,申請臨床試驗時若其療效可由之前發表的 文獻資料來支持,且提供足夠的療效資料, 經法規單位審查同意後,便可以最小操作程序處理後回輸於病人體內,不須額外執行臨 床前安全性試驗。若不符合最小操作之定義,且須經過體外培養或操作的 過程,則由於 可能影響細胞原有的 特性,除應提供臨床前療效證據支持外,安全性部分 ,可先評估是 否有具科學性、試驗品質是否良好、及是否具有可連結之資料可資引用以支持其安全性, 若有不足 ,則須額外執行 適當之臨床前安全性試驗,彙整完整的臨床前安全性及療效資 料後始可送法規單位審查。 由於部分細胞治療產品已發表許多臨床前安全性研究、或已執行類似的人體試驗或 有一定程度的臨床使用經驗 ,申請臨床試驗時若擬引用這類文獻資料 ,支持新開發之細 1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諮詢輔導中心 RegMed 2015 Vol. 62 15 胞治療產品的 安全性,並取代部分臨床前試驗,則應提供兩細胞產品間的比對資料 以證 明其可比性,經法規單位審查認可後, 方可引用此類資料取代應檢附之部分非臨床試驗 資料。 分析目前台灣申請細胞治療產品 臨床試驗不准執行, 的理由 ,許多 為引用之前發表 的文獻資料取代應提供之非臨床安全性試驗資料,惟無法提出適當的比對及連結資料 , 說明引用資料之適當 性及試驗品質。本篇文章即 針對人類自體 (Autologous)細胞不符合 最小操作程序 產品開發時,若須引用已發表的臨床前安全性研究資料 、執行額外的臨床 前試驗之相關考量 、以及臨床試驗起始劑量的選擇依據等議題進行討論 。由於細胞治療 產品具多樣特性,常須個案討論。本文整理相關審查評估報告 ,提出個人的觀點供申請 者參考,申請者仍須以與法規單位實際討論獲得之結論為主要依據。 臨床前安全性資料 與人體試驗起始劑量選擇 目前 送件之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案 ,常見之細胞來源包括幹細胞[來源包括 脂肪自( 異體/ ) 、嗅鞘自體( ) 、血管內皮] 、周邊血分離之細胞自體( ) 、自體骨髓眼睛上皮/ 細胞皮膚上皮細胞/ 口腔黏膜細胞/ 軟骨細胞等。不同類型細胞治療產品/ 由於細胞來源、, 生產製造過程、非細胞部分之組成物、治療目的等因素的 差異,導致這類產品風險等級 亦不相同。為了評估這些細胞治療產品使用於人體可能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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