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请变更编定为交通 - 桃园市汽车货运商业同业公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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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停車場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等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停車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本要點所稱興辦事業計畫擬興辦設施項目,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許可使用之汽車運輸業場站、停車場為限。 前項所稱汽車運輸業場站,係指經監理機關同意立案之汽車運輸業所申請設置客運站、貨運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如保養廠、辦公室)。 所稱路外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及相關附屬工程設施所需使用之土地。 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時,應備齊下列書件乙式一份向本府交通處申請書面審查,俟通過書面審查後,再由交通處召集本府地政處等相關單位(機關)辦理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通過報本府核定後,由交通處函請申請人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書定稿本乙式六份後核發同意設置文件。(審查表如附件一)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件二)。 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 附件一 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 計畫基本資料 審查單位 及事項 計畫名稱 土地座落 申請人姓名 地址 書件審查 審查單位 審查事項 審查結果 符合 不符合 地政處 變更編定用地是否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申請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是否齊全(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變更編定面積是否達2公頃以上者。 是否檢附「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 是否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提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專案小組審查。 是否位屬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 工務處 是否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是否位於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 申請汽車運輸業場站,基地臨接【非編號道路】寬度是否大於12公尺。 基地內有無現有道路,變更編定是否妨礙公眾通行。 農業發展處 是否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之規定,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是否位於保安林及自然保護(留)區範圍。 是否位於現有或規劃中之養殖漁業生產區。 是否位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九條指定之生態保育區或自然保留區。 是否位屬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二條公告之野生物保護區。 工商發展處 是否位於自來水法規定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消防局 是否符合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觀光行銷處 在風景區者是否符合該風景區之規劃。 文化局 是否位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六條劃定之古蹟保存區。 原住民行政處 是否符合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法令規定。 環保局 是否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 是否需提報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 是否位於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水務處 是否位於縣管河川區域內或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 是否影響農田灌溉排水設施。 是否位於山坡地,如屬山坡地是否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經水權主管機關審查位於水庫集水區內,是否准予設置。 交通處 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是否合乎下列有關規定: 是否造成基地週邊重大交通衝擊。 基地臨街面寬是否大於12公尺。 2. 停車場設置於地面層出入口規定如下: (1)應距順向道路交叉口5公尺以上。 (2)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1.5公尺以上。 (3)應自建築線後退2公尺之汽車出入口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之垂直線左右各60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設置緩衝空間(含人行道)。 (4)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不含人行道及緩衝空間)。小型車為6公尺乘6公尺;大型車為6公尺乘12公尺。但設有內藏式轉盤者,不在此限。 (5)停車位大小、車道寬度及曲線半徑規定如下:大型車:車位寬度4公尺以上,長12公尺以上;車道寬度10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10公尺。小型車:車位寬度2.5公尺以上,長5.25公尺以上;車道寬度單車道3.5公尺以上,雙車道5.5公尺以上;內側曲線半徑不得小於5公尺。機器腳踏車:車位寬度1公尺以上,長2公尺 ;車道寬度1.5公尺以上。 監理單位 1. 申請用地銜接道路之寬度是否容許兩部大型客貨車會車。 2. 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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