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法教案——第4-5课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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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教案——第4-5课时

第4—5课时 复习提问: 1、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何异同? 导入新课: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具体权益。它是民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二)分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1、物权 1)定义: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 特征 A、绝对权(对世权),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一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另一方面,物权人也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物所加予的干涉。 B、以物为客体——区别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应以物为客体。作为物权的物要有以下的条件:一、是特定物,二、是独立物。 C、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 物权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需要他人积极的作出相应的协助行为。 D、有排他性 表现在:一、物权具有排除他人 侵害、干涉、防碍的性质:二、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E、追及权和优先权 3)种类 A、所有权 定义: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体现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在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 构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占有——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分为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 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在事实上占据或控制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 合法占有:依法将占有权进行转让的结果 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不合法 非法占有 恶意占有:知道不合法为了私利占有他人的财产 辨一辨 P86 1、所有人的占有;2、非所有人的占有;3、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4某甲是善意而乙是恶意;5、丙和丁都是恶意。 b)使用—— 所有人或占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使用权可以所有人直接行使,也可以依法由非所有人使用。 收益—— 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 处分—— 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理。 B、其他物权 民法通则上称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指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某些法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利,它是由财产权派出来的权利。 2、债权 1)定义: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种类 A、合同之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B、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得事实。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市中国银行分行因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将该市某印刷厂购买某造纸厂纸张的货款10万元,错误划到该市某机电设备公司的账户上。原告发现该情况后,多次向该机电设备公司追要该货款未果。原告遂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机电设备公司返还该笔款项及利息1万元。 ????二、司法处理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之规定,判令被告某机电设备公司向原告某市中国银行分得返还该笔款项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三、法理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须一方获得利益。这是不当得利成立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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