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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涉外民事诉讼
第24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本章重点:1.涉外民事诉讼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3.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4.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5.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本章难点:1.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2.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因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即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2.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3.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即为涉外民事诉讼。当然,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只包含一个涉外因素,有的涉外民事诉讼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1.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仅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且还存在着我国与外国的关系。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国家主权成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2.涉外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制度上有其特殊性。涉外民事诉讼,由于具有涉外因素且当事人在我国可能没有住所,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或行使诉讼权利,在某些具体的诉讼制度上,如管辖、期间、送达、财产保全等,法律作出了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3.涉外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相联系。司法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人民法院只能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诉讼行为,不能到外国实施诉讼行为。因此,司法协助也是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不是与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程序规范,它只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仲裁和司法协助等问题作出的特别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适用特别规定时,仍应遵循总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为受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设立的,因此,其适用范围为涉外民事案件。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在我国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依法院所在地法,是一项国际惯例,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自应依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二、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信守国际条约,是国际关系中公认的准则。我国政府历来信守国际条约,重视并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关系,我国已先后与一些国家缔结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参加了一些涉及涉外民事诉讼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条约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如果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但对于国际条约中我国政府声明保留的条款,人民法院不受其约束。三、司法豁免权原则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主体主要有:(一)外交代表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二)使馆行政技术人员、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三)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四)其他依照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使用受诉法院所在国语言文字,是国际通用的原则,也是主权原则的体现。因此,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但如果外国当事人不通晓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提供翻译,费用由需要翻译的当事人承担。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织部分,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司法制度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允许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正是体现我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立场。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对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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